我国发生的土壤污染案例有哪些?造成血铅超标事故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边400米范围内土地已经全部被污染。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的多年跟踪调查表明,沈抚灌渠水体严重污染,已导致沿岸土壤中毒、农作物大幅度减产且污染物残留量较大。场地污染治理方案初步设计。土壤气体抽取技术是一种通过媒介,例如,空气或蒸汽等需要土壤里的污染物转移出并处理的原位修复技术。主要处理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包括汽油、柴油、氯化乙烯和乙烷等。通过利用土壤蒸汽抽提技术有效地减少了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及降低了地下水中的甲基叔丁基醚含量,从而达到了修复治理的目的。
一、甘肃铅污染事件2006年9月12日,甘肃铅污染事件,造成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新寺、牟坝两个村354人血铅超标,因血铅超标问题住院的群众共179人。其中14岁以下171人,14岁以上的8人。
造成血铅超标事故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边400米范围内土地已经全部被污染。经过陇南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边400米范围内的7个监测点进行的土壤总铅浓度的初步监测,发现:1—5厘米表层土壤总铅浓度为16—187毫克/千克,超出背景值0?83—2?46倍;15—20厘米耕层土壤总铅浓度有3个监测点高出背景值0?69—1?8倍,有两个高出背景值5?2—12?2倍。
二、陕西省龙岭村癌症现象陕西省华县瓜坡镇龙岭村是一个独立的自然村,位于华县县城8000米外一个形似龙脊的土峁上。自1974年村上发现第一例食道癌患者至今,该村共死亡55人,其中30人死于癌症,其余人死于肺心病、脑血管病等,无一例自然死亡。全村人口从154人锐减至77人,癌病患者和死亡人数连年增多,且呈年轻化。龙岭村几十年来被癌魔笼罩,最终发现该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
在龙岭村西北方4000米远是陕西化肥厂和复合化肥厂,西北风将工厂散播的悬浮颗粒污染物吹到龙岭村,使全村空气、水、耕植地、非耕植地以及室内用地、粮食作物等都受到了铅、铬、砷、铜、锌、镍、锰、磷等的污染。当地生产的面粉铅含量超出国家标准1?6倍,属重污染;铬超出国家标准2?98倍,属严重污染;芹菜中镉、铅、汞、砷、铬都超标,其中汞高出国家标准16倍、铅高出国家标准83?5倍,属特级污染;中药柴胡中镉、铅、汞、砷、铬都超标,其中铅高出国家标准91?5倍;豆角叶中铅高出国家标准191倍;核桃中铬高出国家标准2?9倍;油菜子中铅高出国家标准75倍。
三、沈抚灌渠闹出的“笑话”
建于1961年的沈抚灌渠,总投资5000多万元,全长近百千米,流经沈阳和抚顺两市4个县区的11个乡镇。当初建渠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沈、抚两市沿浑河的水源,主要将抚顺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引出。
当时人们惊喜地发现,灌渠流域内的农作物长势好、且产量高,灌溉面积15万亩,受益人口达20余万,人们称誉灌渠为“大米河”。这对于正处于“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匮乏的中国而言,沈抚灌渠成为利用污水“变废为宝”灌溉农田的典型。据专家分析,当初的沈抚灌渠所接纳的主要是生活污水,而几家石油企业排出的含氨、氮等成分的废水,其功效相当于施用化肥。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剧增,灌渠内各种污染物的长年积淀,使沈抚灌渠的水质日趋恶化。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的多年跟踪调查表明,沈抚灌渠水体严重污染,已导致沿岸土壤中毒、农作物大幅度减产且污染物残留量较大。而辽宁省卫生防疫部门的一份报告明白无误地显示,沈抚灌渠流域地区的人群与清水地区的人群相比,患病率、患绝症率和死亡率及畸胎率,均明显高出一倍多。
当时沈抚灌渠作为污灌的典型,曾向全国推广,甚至还要到联合国去介绍经验。现在想想,幸好当初没去,否则还不成了笑话。
12.7.3.1 土壤蒸汽抽提治理方案初步设计
(1)治理方案简介
1)技术原理。土壤气体抽取技术是一种通过媒介,例如,空气或蒸汽等需要土壤里的污染物转移出并处理的原位修复技术。土壤气体抽取技术适用于去除具有高蒸汽压力或比水沸点的各种污染物,例如,氯化物溶剂和挥发性气体。土壤气体抽取技术可以处理高浓度的污染物包括在非水相液体等污染物。土壤气体抽取技术是一种较为快速有效的修复技术。据美国环保署的统计,土壤气体抽取技术是原位修复技术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
土壤气体抽取技术是通过布置在不饱和土壤层中的抽取井向土壤中导入气流,气流经过土壤时,挥发/半挥发性的有机污染物随空气进入到真空井内,从而使土壤得到修复,气体最终在地面上处理,技术流程如图12.71所示。为增加压力梯度和空气流速,很多情况下在污染土壤中也安装若干空气注射井。通常,抽提井的最小深度为1.5m,已有成功范例最深达到了91m。
图12.71 土壤气体抽取系统示意图
土壤气体抽取技术的优点:可操作性强,可有标准设备操作;污染物处理范围较宽、处理规模大;不破坏土壤结构以及对回收利用废物有潜在的价值;不引起二次污染。
土壤气体抽取技术的限制因素:下层土壤的导异性会引起气流分配不均;对于低渗透性的土壤治理效果不佳;地下水位太高会影响治理效果;排出气体需要进一步处理。
土壤气相抽提技术还可以与其他技术组合,如地下水空气注射技术和地下水抽提技术联用,可以同时处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常称之为多相抽提技术。我国目前在该项技术上已实现设备成套化、系列化、自动化应用。通常设备分为三大系统,抽提系统、分离系统、尾气净化系统。首先通过抽提系统对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分离抽气,再将含气化污染物的含水气体送入分离系统去除颗粒物和水分,然后再通过尾气净化系统,实现废气的达标排放,最终能够有效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不产生二次污染。
2)案例介绍。土壤气体抽取技术最早由美国TerraVac公司于1984年开发成功,逐渐发展成为20世纪80年代最为常用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的修复技术。
a.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南部某工业用地,有VEI公司研制并应用土壤气体提抽技术治理场地污染。主要处理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包括汽油、柴油、氯化乙烯和乙烷等。该项目的实施有效阻止了挥发性有机物向地下水的迁移。
b.DoDHF是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诺瓦托的前汉密尔顿空军基地,距旧金山北约20英里。由于汽油污染了当地的土壤及浅层地下水含水层,使得土壤和地下水中含有油类及甲基叔丁基醚。通过利用土壤蒸汽抽提技术有效地减少了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及降低了地下水中的甲基叔丁基醚含量,从而达到了修复治理的目的。
(2)实施方案
典型的土壤蒸汽提抽系统示意如图12.72所示。
图12.72 土壤气体抽取系统设计结构示意图
土壤污染治理施工方案应有本项目实施前的相关实验(中试)确定参数后具体确定。其系统设计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井的结构设计。
2)管道系统设计。
3)蒸汽处理系统设计。
(3)实施过程
1)中试。在进行最终修复方案确定之前,一般来说该技术需要进行中试,以获得最终方案的基础数据,这样设计出来的方案的经济技术性会比较合适。
建议在场地周围3~5m安装一口主要监测井和两口观测井。该系统安装的目的包括:在场地上试验抽气的可能性;确定包括真空压力、风量等设计参数;确定必要的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规格。
在此期间,技术人员需要通过风机给主要监测井进行抽风。通过调整风量和真空压力观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液体和温度变化。由此,设计优化的操作参数。下列程序图12.73介绍了工作步骤:
图12.73 土壤气体抽取系统中试工作流程图
2)土壤抽气系统设计和实施。土壤抽气系统是一种原位修复技术,在土壤中通过钻孔/坑道,使用真空以引导空气通过在不饱和(渗流)区域土壤中的流动,从而消除土壤中的挥发性和一些半挥发性污染物。抽出的含有污染物的空气可以经过处理回收后排放。
土壤蒸气抽出修复系统通常结合其他修复技术,例如,空气曝气法和双(多)层抽取。在中试后需要会准备一份土壤抽气系统设计计划书,以解决以下问题:
a.操作风量、真空压力、温度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b.现场井的规格、深度、位置,相关联的管道布置。
c.最终设备,费用和附属设施清单。
d.测试计划。
e.运行手册。
3)土壤抽气系统的修复运行。预计土壤抽气系统需要1个月安装和1~2周时间测试。该系统应运行12~18个月。系统运行需要主要为自动运行,在运行期间,修复工程方技术人员需要每月针对以下(但不仅局限于)内容进行调试:
a.检查每个井的状况。
b.监测每个井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温度。
c.检查土壤抽气系统运行状况。
d.调节每个井中的风量和压力。
e.观察是否形成任何捷径。
f.记录运行数据,为评估和以后调试所用。
g.进行必要的维护。
每次运行调试需要1~3d时间。
4)土壤核实采样和场地关闭。场地需要进行三轮核实土壤采样,分析指标包括苯系物、总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类,以评估修复运行绩效。第一轮需要在系统开始运行6个月后,第二轮需要在运行后一年,第三轮需要在停止前的12~18个月期间。修复工程方需要准备一份场地关闭报告,以展示修复成果、土壤状况、风险问题等等。
(4)时间安排
初步设计整个修复期计划为2年半,各个处理阶段的时间安排如下:
中试:2~4周;
土壤抽气系统设计与安装:1~2个月;
土壤抽气系统运行以及维护:12~18个月。
12.7.3.2 地下水污染治理方案初步设计
(1)治理方案简介
抽提处理技术是指将受污染的地下水抽出进行处理的技术。该技术的优点:长效性,易操作性,费用低廉、对生态的破坏小,能永久性的去除污染物质,适用于石油类的污染治理。但是该技术实施的周期较长,需要对抽出的地下水进行处理增加了相应的成本,对低渗透性的地层治理效果差,对本场地而言治理时间较长(渗透系数相对较低)。抽提处理联合人工干预自然衰减技术是在考虑到抽提处理技术的缺陷,采用人工注气提高含水层自身自净能力,加速污染物质自然衰减速率的方法。
针对加油站地下水污染治理项目,本研究初步设计采用项目场地内QS-3监测井进行抽水,另外布置若干眼注汽井并安装地下水污染治理器——WaterlooEmitter发射器对地下水进行注氧处理(图12.74),以增加含水层自身的氧化性促进污染物在含水层的自身氧化降解,同时将抽水的水采用活性炭吸附的方式处理,达标后排放。
图12.74 Waterloo Emitter发射器原型照片
Waterloo Emitter发射器是专门进行地下水修复的设备,其主要功能为,通过外界压力向其注入空气后,该设备能将空气中的氧气以分子而非气泡的形式输送到地下水中,以增加地下水自身的氧化性,将一些特定的有机污染物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提高地下水自身的自净能力。
(2)案例介绍
2007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圭尔夫某加油站发生漏油事故,造成了地下水污染,该项目场地地下水污染物质主要为挥发性石油烃、苯系物和多环芳烃。其最初污染范围为30m长,15m宽,深度为30m,含水层岩性主要为粉土。该实例工程选用地下水污染治理器——Waterloo Emitter发射器对治理含水层进行氧气输送处理,从而增强了污染物质在含水层中的自然生物降解作用。
该项目共布置14组 Waterloo Emitter发射器,使其安装在地下水位以下4m范围内。Waterloo Emitter发射器被放置到一个垂直地下水流方向设置的“栅栏”上(图12.75),以切断污染羽流。通过在场地内设置的14眼注汽井,将干空气(含有21%的氧气)通过管道连接的Waterloo Emitter发射器释放到地下水污染区域,直接为污染物质的降解提供必要的氧分子。
图12.75 加拿大安大略省某加油站 Waterloo Emitter发射器场地布置照片
由修复过程中的监测可知,治理工程开始后场地内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含量呈一度下降。设备运行一个月后,各监测井的平均Eh值增加880%,污染物浓度平均降低9.6mg/L,最大降低幅度为27mg/L。在6个月之内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水平降低到分析检出限,满足了安大略省环境保护法案的土壤、地下水和沉积物中的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要求。该项治理工作在实施一年后退役,出色地完成了该项目的地下水修复治理工程。
(3)初步工程布置
应用抽提处理联合人工干预自然衰减技术对壳牌加油站的成品油泄露造成的浅层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施工工程,共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场地平整。主要是指将现有场地进行平整,通水、通电已达到施工要求。
2)注汽井施工。初步设计以围绕加油站站区布置12眼注汽井。监测井成井深度40m左右,取水段20~40m,下入直径108mm的钢管。
3)设备安装。注汽井成井后洗井抽水,并下入地下水污染治理器——Waterloo Emitter若干组,并配1套气体供给系统。治理深度确定在地表以下25~35m。利用加油站现有的监测井作为抽水井,安装抽水设备进行抽水治理。抽水地下水利用自制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活性炭吸附治理,治理达标后外排。
4)治理运行。治理运行期主要为设备维护与日常监测工作,主要包括:抽水系统的稳定性维护、污水治理系统的稳定性维护与吸附材料的更换、水质的日常监测等工作。
12.7.3.3 场地土壤、地下水联合治理方案
经以上分析可知,加油站场地污染治理可采用土壤蒸汽抽提技术和抽提处理联合人工干预自然衰减技术联合使用分别治理土壤和地下水,该方案可称之为多相抽提技术即由于地下水和土壤的治理抽提系统的抽提井、管道及治理系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可将土壤和地下水的治理系统设计统筹考虑(图12.76)。
在抽提井建设过程中,综合考虑土壤和地下水的抽/注气(水)要求进行设计,秉持一孔多用的原则,减少施工的投资。同时建议采用土壤气相抽提系列装置,选取针对本项目地下水和土壤的多相抽提治理成套设备,提高治理效率。
同时在加油站后期重建的场地平面布置设计中,统筹考虑治理过程中的注汽井、抽水井、管道沟渠、气(水)治理设备及治理后的水体排放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合理安排,为治理工作预留适当的空间。加油站的后期重建和日常经营不得影响本项目地下水土污染的治理工作。
图12.76 加油站土壤地下水联合治理系统结构示意图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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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1 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方法。土壤污染物质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或植物吸收而被净化。蚯蚓是一种能提高土壤自净能力的动物,利用它还能处理城市垃圾和工业废弃物以及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因此,蚯蚓被人们誉为“生态学的大力士”和“净化器”等。积极推广使用农药污染的微生物降解菌剂,以减少农药残留量。利用植物吸收去除污染: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某些非食用的植物如花卉、林木、纤维作物等,也可种植一些非食用的吸收重金属能力强的植物,如羊齿类铁角蕨属植物对土壤重金属有较强的吸收聚集能力,对镉的吸收率可达到10%,连续种植多年则能有效降低土壤含镉量。
2 污染土壤治理的化学方法。对于重金属轻度污染的土壤,使用化学改良剂可使重金属转为难溶性物质,减少植物对它们的吸收。酸性土壤施用石灰,可提高土壤pH值,使镉、锌、铜、汞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从而降低它们在土壤中的浓度,减少对植物的危害。对于硝态氮积累过多并已流入地下水体的土壤,一则大幅度减少氮肥施用量,二则配施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等化学抑制剂,以控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大量累积。
3 增施有机肥料。增施有机肥料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既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特别是土壤胶体性质,又能增大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受到重金属和农药污染的土壤,增施有机肥料可增加土壤胶体对其的吸附能力,同时土壤腐殖质可络合污染物质,显著提高土壤钝化污染物的能力,从而减弱其对植物的毒害。
4 调控土壤氧化还原条件。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重金属变价元素在土壤中的行为,能使某些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态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从而降低污染物危害程度。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即Eh值,主要通过调节土壤水、气比例来实现。在生产实践中往往通过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来实施,如水田淹灌,Eh值可降至160mv时,许多重金属都可生成难溶性的硫化物而降低其毒性。
5 改变轮作制度。改变耕作制度会引起土壤条件的变化,可消除某些污染物的毒害。据研究,实行水旱轮作是减轻和消除农药污染的有效措施。如DDT、六六六农药在棉田中的降解速度很慢,残留量大,而棉田改水后,可大大加速DDT和六六六的降解。
6 换土和翻土。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的客土的方法。对于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采取铲除表土或换客土的方法。这些方法的优点是改良较彻底,适用于小面积改良。但对于大面积污染土壤的改良,非常费事,难以推行。
7 实施针对性措施。对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主要通过生物修复、使用石灰、增施有机肥、灌水调节土壤Eh、换客土等措施,降低或消除污染。对于有机污染物的防治,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和Eh等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从而消除污染。总之,按照“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防治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防止新的土壤污染;对已污染的土壤,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改良土壤,防止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
(七)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加强对超标农用地所属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食用农产品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集中的乡镇要制定实施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加强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管控区域,相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农业局牵头,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环城委、林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与评估。自2018年起,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与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上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镇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建设用地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情况。(国土局牵头,环城委、工科局、住建局等参与)
(九)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才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开展企业调查,编制重点监管行业历史搬迁企业用地清单。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局、住建局牵头,环城委、工科局、水务局参与)
(十)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改变权属或用地属性前需由具备场地评估资质的调查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由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报告。生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负责)
四、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一)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关于定安县的空间布局和划定的土壤环境功能区,并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全县土壤功能定位和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建设项目布局,全县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落实《海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住建局、畜牧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工科局、农业局、商务局、环城委、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城委牵头,工科局参与)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列出待开发土地清单并定期更新,并报环城委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和县环城委;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责任单位需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价,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发为建设用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城委、国土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四)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展历史尾矿库排查,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环城委、安监局牵头,工科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严格审批涉重金属新增项目,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重金属排放量要与2013年持平。加强对电子产品废品回收、汽车及电动车回收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三无”企业或个人,防治电子产品及废旧电动车回收处理造成土壤污染。(环城委、工科局牵头,发改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督促企业制定大宗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有序实施。建立完善废旧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废弃机动车船拆解、电子废物、废铅蓄电池、废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活动。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完善自身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及安全处置的计划。(工科局、商务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国土局参与)
(十五)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广深耕深施,结合节水灌溉,减少肥料流失。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力争到2020年,全县化肥使用量减少2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广绿色病虫害防治技术,普及农业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化学农药使用,到2020年,全县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3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直接或加工有机肥、沼气等方式还田,到2020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业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住建局、水务局、农技中心等参与)
切实治理农业废弃物污染。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0.01mm以下的超薄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并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依托现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政府补贴、市场运营、自主运转的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28%,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50%,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使用和回收量基本平衡。(农业局、农技中心牵头,发改委、环城委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治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建立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的监控体系,畜禽粪便、沼液沼渣中主要污染物无害化后方可利用,防止兽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加强对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推广养殖小区模式,鼓励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选定区域建设有机肥加工中心。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编制出台《定安县养殖水域规划》,划定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防止污染周边土壤。(畜牧局、渔业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等参与)
(十六)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建立显著的分类标识,通过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励将满足标准要求的堆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土壤改良。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监管,防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风险。继续实施《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对重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测和评估,控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环城委牵头,发改委、农业局、工科局、财政局等参与)
建立“户分类减量-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广有机垃圾堆肥等技术,在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根据村庄所在区位、村庄布局、人口规模等,确定污水处理标准,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处理工艺,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8年完成6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环城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七)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城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国土局、农业局、环城委牵头,住建局参与)
(十九)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培育一批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龙头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改局牵头,工科局、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七、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提高科技支撑力度
(二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计划中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方向的支持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加快推进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工科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局、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转化应用力度。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引进国内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先进技术。(工科局、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八、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二十三)明确土壤环境监管重点。监控农用地及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用地的土壤镉、汞、砷、铅、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含量。(环城委牵头,工科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编制《定安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土壤污染紧急事件的管理权责。(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工科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提高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土壤采样及现场执法监测能力。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其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对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财政局牵头,发改委、工科局、国土局、环城委、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发改委、环城委牵头,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县政府定期公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县政府和各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环城委、人民检察院牵头,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科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报道土壤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资源破坏等土壤污染案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全面推进大中小学生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纳入干部、企业、社区教育培训体系。(环城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体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政府作为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城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城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环城委牵头,发改委、工科局、工科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环境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全县各级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工科局等参与)
(三十三)严格评估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各镇、有关部门上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环城委、组织部牵头,审计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环城委牵头,监察局等参与)
各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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