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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方法案例(环境污染以及治理方面的资料)

环境污染治理方法案例(环境污染以及治理方面的资料)

今天给各位分享环境污染治理方法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环境污染以及治理方面的资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雾霾网(wumai.net),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环境污染治理案例

•平湖市部署“六大工程”力促环保模范城市创建

•为进一步推进省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切实改善环境面貌,平湖市重点部署实施“六大工程”。

•一是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工程。有序推进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结合《2012年“两退两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停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提高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转型提升;开展重点污染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岗位培训,提升污染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二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程。推进污水管网建设,2012年,新建管网不少于30公里,新增生活污水入网量98万吨以上,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7%以上;建成污泥处置中心,解决东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问题;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

•三是环保机构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延伸环保机构,加强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监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等队伍建设;完成市区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扩建PM2.5、臭氧等新增监测指标设施建设和独山港镇大气污染特殊因子自动监测站建设;完善环保信息化监控设施和使用,开展“数字环保”建设。

•四是重点污染减排工程。重点推进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实施东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尾水回用工程;实施纸业中水回用,能源锅炉脱硫脱硝等重点工业污染源减排。

•五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双控”;加强镇街道畜粪收集处置中心运行管理;提升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标准化,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六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完成“三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拆除和“四路”两侧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完成太浦河饮水工程,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完成广陈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环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大气环境类

案例一:燃煤锅炉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3月,北京市环保局联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某热力管网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节约费用,未按操作规程向脱硫池中加碱,导致排放的烟气中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通过联合工作站对此案进行了通报,环保警察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设施,主要的工艺是将碱片加入脱硫池循环水中,通过喷淋,使之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发生中和作用,从而达到除尘、脱硫的效果。不加碱或加碱量不足,都会影响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去除效果。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作了规定,该热力公司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加碱操作的行为符合“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印刷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4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某印刷公司进行检查,了解到该公司装有两套印刷废气净化设施,采用纤维吸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印刷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废气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但为赶工期,在废气净化设施未运行的情况下,仍在继续生产,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州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至警方。该印刷公司未运行废气净化设施,印刷废气直排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其实在现实生活之中,哪怕仅仅是人们生活的周围都随处能够看见污染。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积极的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即使是惩治力度的加强也不能阻止谋求经济利益者污染环境。

寻环境污染的案例和分析

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2006年05月25日 辅导教师

民们不堪忍受建筑噪声,愤而向“环保110”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

了实地勘察和监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

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

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

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

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

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

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

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

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

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

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

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

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法律问题]

(1)事先申报制度。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

(3)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9、30条。

(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是

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治建筑施工环境噪

声污染,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两种法律措施:

(1)事先申报制度。这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

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

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

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此作了规

定。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

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除

外: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

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

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依法向该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在

夜间施工时,也未向附近的居民进行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对其

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对此作了规

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

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条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也指明了构成环境噪声污

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

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

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标准排放标准主要有:工业企

业厂界噪声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依据上述规

定,本案被告施工时未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所以,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对其进行罚款,也不能征收排污

费,发生纠纷只能进行调解。 .

但是,我国目前的声环境标准除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还有声环境质量标

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

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它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据,

,也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国的主要规定是城市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原告所在的天通

花园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为昼间55分

贝、夜间45分贝,被告施工现场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显

然违反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判定被告

没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显然不符合事实,也难以说服饱受噪声干扰之苦的居

民。

由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太准确,

给该案的解决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保护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据民法通

则》中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

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来处

理该纠纷是正确的。因为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列出噪音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影

响,但其中的“等”字应理解为包括了噪音、辐射及其他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影响

相邻各方的行为。

[学者建议]

排污单位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确实又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在给“环境噪声污染’’

下定义时考虑不够周全,使得在具体执法中遇到不少困难。实际上,环境是否被污染,

并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根据,而应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当地的

环境质量劣于适用于该地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实践中,以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

权的规定来处理此种情形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但也存在

一些问题。如《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与居民之

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准确。因此,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

完善有关噪声污染的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冯其江

【关键词】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全文】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冯其江 潘进海

一、 引言

我国广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鉴于皖南山区当地水面较多的情况,不少农户承包了鱼塘,籍此养家糊口,又发展了当地经济。郑涛是当地个体养殖户,近几年承包了约15亩鱼塘。虽称不上养殖大户,但每年亦有不少收获。去年年底,本想有个好收成,没曾想,自己承包的鱼塘接连有大批鱼死亡。郑涛目瞪口呆地望着自己多年苦心经营、已具规模的鱼塘,心如刀绞……

二、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养殖户郑涛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经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郑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在此期间,因污水进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郑涛认为,此次生活水污染导致库存的1万余斤成品鱼严重异味而不得不廉价出售,另有3000余斤鱼有浮头并死亡。按每斤2元计算仅鱼损就2万余元,鱼苗损失7000元,另有消毒费、抽水电费、水质检测费用等,合计经济损失39992元。为此,郑涛提供证人证明,污染时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另有证人证明,污染鱼因有异味而以一元一斤购买;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另有华醒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于是,郑涛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当地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39992元。

三、一审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于第二中学操场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该操场北面的污水塘,再从污水塘西侧的明沟流向长江支流。数年前华醒公司在建设中优化环境,将排污明沟变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郑涛的鱼塘内,造成鱼塘内鱼变味、死亡。原告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无法确定赔偿额。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陶中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承认有损害的事实,对有关证人的证词也予以采纳,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难以接受,上诉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书面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等人到鱼塘实地勘验并作了详细的勘验检查笔录,认定我户损失为32992元。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记载:2003年12月20日以来,该养殖户承包的池塘水面约15亩,经实地勘察,因工业废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鱼出现严重异味,无法食用,经济损失32992元。

当地市政公司辩称,郑涛提交的关于鱼损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损失状况,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另外,该排污管道是华醒公司搞的,建设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说明,无法纳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与市政公司毫无关系,侵权主体是排污单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也只能减轻排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二审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当地市政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水排放进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郑涛在鱼塘被污染后,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对鱼塘污染进行勘验,并按当地同等塘口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具有客观真实性,市政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份证据不妥,应予纠正。关于郑涛索赔二次损失7000元,在未彻底解决鱼塘污染的情况下,因其盲目购进鱼苗放养,造成的损失应自已承担。2004年10月26日,二审法院终审改判:撤销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内赔偿郑涛鱼塘损失32992元。

五、评析

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较难认定。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先要确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环境污染损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内容,通常不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难就此因果关系作出直观判断。因此,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负责举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责任的话,加害人须举证证明损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与自己无关。

本案中,原告承包鱼塘内大量成品鱼死亡,有证人证明污染发生的时候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少则200斤,并有他人因有鱼异味而以一元一斤廉价购买之证人证言,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也进行了现场勘验,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可以说原告已尽到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证实自己遭受了巨大损失,构成了诉讼的基础与索赔的前提。身临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这些已实属不易,法官不能过于苛求证据的规范性。司法实践中,必须得考虑农村养殖户的文化知识、法律素养以及生活生产习惯,还有污染的可怕性及处理问题的紧迫性。只要具备初步的损害,至于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则由被告举证。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一审法院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原告索赔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而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这苛求了证据的规范性。二审法院,依据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笔录,按照当地同等鱼塘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较为客观与公平。既有损失,理当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本案当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该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至鱼塘后致人损害,法院判决市政公司承担责任也无可非议。市政公司的上属单位是城市建设委员会,属于法律上公益性组织。有关公益性组织致人损害的赔偿,司法实践中,都被当作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赔偿。但笔者认为,这种服务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不能单纯适用私法。这些公益性组织“幕后的政府行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组织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含有国家行政赔偿的性质。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和行政主体的难统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互有交叉。但无论怎样,环境污染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实行无过错责任。被诉主体只有证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上,本案真正的污染者是谁?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市政公司承担的是管理者的责任,其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排除了危害。但真正的污染排放者,还是附近的企业。污染根源在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而不在于排水沟本身。如果确实能查找出是哪一家或几家企业排放的污水超标而致鱼死亡,应由真正的排污单位负责赔偿。当然,这仍须由被诉主体负举证责任,被诉主体须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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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最好举例子说明。

在造纸、电镀、印染等行业用水及废水处理中常常用到反渗透技术。

对透过的物质具有选择性的薄膜成为半透膜。一般将只能透过溶剂而不能透过溶质的薄膜视为理想的半透膜。当把相同体积的稀溶液和浓液分别置于一容器的两侧,中间用半透膜阻隔,稀溶液中的溶剂将自然的穿过半透膜,向浓溶液侧流动,浓溶液侧的液面会比稀溶液的液面高出一定高度,形成一个压力差,达到渗透平衡状态,此种压力差即为渗透压。渗透压的大小决定于浓液的种类,浓度和温度与半透膜的性质无关。若在浓溶液侧施加一个大于渗透压的压力时,浓溶液中的溶剂就会向稀溶液流动,即发生反渗透。

中国在环境污染方面借鉴其他国的例子有哪些

伦敦治理雾霾的先例对我国的雾霾整治的借鉴作用

首先:政府采取立法手段来约束工业及居民行为。伦敦烟雾事件使英国人开始反思空气污染造成的苦果,并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的出台。法律规定在伦敦城内的电厂都必须关闭,只能在大伦敦区重建。同时,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减少煤炭用量,逐步实现居民生活天然气化;在冬季则采取集中供暖,用系统化的方式减少取暖时的燃料使用总量。1968年,上一个《清洁空气法案》到期,新的《清洁空气法案》出台,新法案又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1974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了《控制公害法》。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对空气、土地、河流、湖泊、海洋等方面的保护以及对噪音的控制条款。政府颁布的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法令还有《公共卫生法》、《放射性物质法》、《汽车使用条例》和《能源法》等。上述各种法令、通告的颁布,对控制伦敦的大气污染和保护城市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法治理污染已成为英国政府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政府发布的各种相应的法律、通告,为成功控制大气污染奠定了基础。这些法案针对各种废气排放进行了严格约束,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有效减少了烟尘和颗粒物。到了1975年,伦敦的雾日已由每年几十天减少到了15天,1980年则进一步降到5天。

其次:政府大力通过发展公共交通设施,及对私家车的高压控制,来减少私家车数量。上世纪80年代后,交通污染取代工业污染成为伦敦空气质量的首要威胁。数量持续增加的汽车取代燃煤成为英国大气的主要污染源。这些物质在阳光中的紫外线作用下发生复杂的光化学反应,产生以臭氧为主的多种二次污染物,就是所谓的“光化学烟雾”。对于这一趋势,英国自1993年起要求所有出售的新车必须加装催化器,以减少氮氧化物污染。1995年英国通过了《环境法》,要求制定一个治理污染的全国战略。根据英国国内、欧盟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设立了必须在2005年前实现的污染控制定量目标,要求工业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减少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多种常见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发展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数量也是配套的手段。伦敦有着强大的公共交通系统。有140多年历史的地铁是大多伦敦人出行首选,密如蛛网的线路覆盖整个伦敦。除了地下铁,还有城市火车、港区轻轨和几百条公交线路分流路面人群。发达的公众交通以及政府对非公交系统用车的高压手段,让公众更乐意选择地铁或公交系统出行。英国一直致力于控制市区内的汽车数量,在2003年更是用收取交通堵塞费的手段限制私家车进入市区。到2008年2月,伦敦针对大排量汽车的进城费已升至25英镑/天,折合人民币350元/天。这大笔收入都花在了公共交通上面。对拥堵费制度虽然抱怨挺多,但事实是收费地区交通拥堵程度减少了30%。伦敦正计划在今后20年里,把伦敦的私车流量减少9%。

其次:制定环境卫生标准,对标准线下的集体或个人处以重罚。1973年《欧共体环境行动计划》法案,欧共体委员会建立了一项程序,要求成员国在设定的截止日期前就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不能超过的水平达成一致。英国关于空气质量的第一项指南于1980年产生,当时仅涵盖了烟尘和二氧化硫。1995年《环境法》首次要求政府制订国家空气质量战略,规定各个城市都要进行空气质量的评价与回顾,对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政府必须划出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此时的新标准已经涵盖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多种常见污染物。欧盟要求其成员国2012年空气不达标的天数不能超过35天,不然将面临4.5亿美元的巨额罚款。目前英国空气质量标准和目标取自于欧盟《空气质量框架指南》及其子指南,明确了12项污染物的限值或目标值。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铅等。

再次,坚持长期监督检测PM10和PM2.5指标。伦敦从1994年开始监测PM10,伦敦市仅有郊区环境站年均浓度达标,城区环境站和路边站均不达标。(郊区环境站浓度范围为25—45μg/立方米,98年以后实现达标;城区环境站年均浓度为40—60μg/立方米;路边站年均浓度为70—80μg/立方米)。经过十余年的治理,根据英国2010年空气污染年报,2010年大伦敦城市区PM10年均值达标,是英国43个空气质量考核区唯一一个日均值超标的地区,但日均值达到宽限期要求。PM2.5的检测要晚于PM10。伦敦市1999年建立了第一个PM2.5监测站。该站1999至2000年期间,PM2.5年均浓度值在13—16 μg/立方米的范围内波动。随后陆续建立郊区、城市及路边PM2.5监测站,目前有17个监测站在运行。2010年,大伦敦城市区PM2.5年均值为16μg/立方米达标,达到欧盟和英国的标准。

第五,保持已有战绩,持续加强治理。即使伦敦的空气污染治理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取得了如此大的进步,但对伦敦空气现状表示不乐观的依然大有人在。根据欧盟委员会最近几年所作的报告,伦敦城的空气污染指标既不符合欧盟指标,也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标准相去甚远。2010年,一份由伦敦市政府主导的空气质量报告显示,每年大约有4267名伦敦居民因长期暴露在伦敦糟糕的空气中导致死亡。甚至,伦敦“糟糕”的空气质量,还一度成为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前媒体报道中的主要话题。英国肺脏基金会呼吸病学顾问基斯•普劳斯就曾表示,伦敦夏季时常出现的烟雾污染可能会引起一些运动员喉咙和胸口的疼痛,令他们的呼吸急促,选手们甚至只能借助一些药物来缓解这些不良症状。尽管已不再有半个世纪前的严重污染,但面对这些指责和质疑,伦敦市政府能做的唯有继续治理空气污染。“先污染,后治理”的治污模式已经被唾弃。

第六:与时俱进,采用新型清洁空气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新的技术开始被应用于治理空气污染,不过其主要方向仍然是工业污染和交通污染。伦敦市政府现在提出的目标是:短期内,削减污染最严重的机动车的排放;提高新型、清洁机动车和技术的使用率;提高清洁燃料的使用率;长期内,提高交通“零排放”模式的使用率(氢气燃料电池和电动车)。同时,伦敦市政府正大力采用灰尘抑制剂这类的化学手段清洁空气,醋酸镁和醋酸钙在2011年被首先投放在了伦敦市内污染最严重的玛丽勒博路与上泰晤士街。实验表明,抑制剂可以减少高达14%的污染水平,鲍里斯后于2011年底宣布,该方案将进一步扩展到伦敦其他十几个监测站点。

第七:将抗霾培养为全民生活方式。改善伦敦的空气状况不仅有政府的努力,英国各大高校、环保组织与媒体也在形成合力,全民都是治理空气污染的践行者。今年1月16日,伦敦国王学院、伦敦盖伊医院与伦敦圣托马斯医院联合组建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基金会将联合主办一个有关“如何降低空气污染对个人影响”的研讨会,专门探讨的是伦敦市每一位居民如何从自身做起改善空气质量。为了让伦敦居民对城市空气质量有进一步了解,伦敦国王学院于2010年3月12日在多个手机操作系统平台上推出了一款名为“伦敦空气”的手机软件,每小时向用户免费推送伦敦空气质量,该软件数据基于的是设于大伦敦地区100个观察站的数据。北京时间2013年1月13日21时的伦敦空气质量为“低污染”,其中氮氧化物1级、臭氧1级、可吸入颗粒物(PM10)2级、可入肺颗粒物(PM2.5)2级、硫化物1级(数字越低表示污染越轻)。一名用户在评论中写道:“数据的上下起伏都在督促我过更环保的生活。”环保不再是对短时间重度污染的反应,而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

由伦敦抗霾经验可以看出,抗霾不仅是一项政府工作,更重要的是它存在于每个人每一天的生活当中。出行时尽量采用绿色方式,抗拒或者不支持污染大气的行为,在雾霾天学会保护自己等等。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投入到这场抗霾战役当中,相信蓝天白云,青山碧水,以后在中国轻松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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