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北京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雾霾网(wumai.net),现在开始吧!
您好,京杭大运河北京段的空气污染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控制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改善能源结构、改善建筑结构等。首先,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机动车污染,其中包括实施污染排放标准,限制机动车污染,实施汽车检测系统,以及推行汽车更换政策等。其次,政府还采取了控制工业污染的措施,包括实施污染排放标准,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以及实施污染排放监测等。此外,政府还采取了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包括推行可再生能源,推行节能减排,推行清洁能源,以及推行节能技术等。最后,政府还采取了改善建筑结构的措施,包括推行绿色建筑,推行节能建筑,推行节能照明,以及推行节能通风等。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改善京杭大运河北京段的空气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六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限期达标的工作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严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措施,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或者转产、退出。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染者担责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排污费征收事项和征收标准。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监测网络,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规律的研究,所属气象台站配合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一、空气质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一)空气质量目标。2007年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7%。各区县区域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分别达到:东城区东四、西城区官园、崇文区天坛、宣武区万寿西宫、朝阳区奥体中心、朝阳区农展馆、海淀区万柳和海淀区北部新区67%;丰台区云岗、丰台区丰台镇、石景山区古城、门头沟区龙泉镇、房山区良乡和大兴区黄村镇62%;通州区通州镇、顺义区仁和镇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5%;平谷区平谷镇和昌平区昌平镇69%;怀柔区怀柔镇、密云县密云镇和延庆县延庆镇75%。
(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2007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分别削减:宣武区7%(含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朝阳区31%(含华能北京热电厂);石景山区41%(含大唐北京高井热电厂、北京京能热电公司和首钢电力厂);其他区县2%。
各区县政府要将空气质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年度发展计划,制订并发布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和二氧化硫削减年度实施方案,切实加以落实,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二、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控制煤烟型污染。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政管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天然气供应量,力争天然气年使用量达到46亿立方米。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1105台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其中: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政府要分别组织完成425台、284台和396台改造任务。远郊区县政府要根据新城集中供热规划,在不具备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城镇地区实施燃煤锅炉整合、集中供热,并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和密闭式煤仓,拆除周边小型、分散燃煤锅炉。
东城区和西城区政府要各组织完成1万户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供电部门完成配套外线建设并落实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优惠电价政策;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资金筹措等配套政策。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尽快修订发布本市锅炉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各类燃煤锅炉的监管,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其采取高效脱硫、除尘等治理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要继续对燃煤锅炉房煤场进行密闭式改造,减少无组织排放。
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政府要组织推进五环路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原煤散烧替代工作。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要研究编制城乡结合部地区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同时建设清洁能源供热示范工程。
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执法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煤炭质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违法使用小煤炉、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等方面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机动车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车辆保养和维护,保证排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主动进行尾气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行政事业单位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对贴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完成淘汰和治理。2007年底前,市交通委要组织淘汰更新老旧公交车2580 辆、出租车5000辆。
公安交通管理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测系统,加强路检路查;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并将机动车尾气超标违法行为纳入网络查询系统。
公安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政管理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大货车和农用车尾气污染严重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修订发布本市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做好2008年新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2007年6月1日起公交系统开始使用硫含量小于0.005%的优质柴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要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成品油经营单位要组织所属本市加油站、油罐车和油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减少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北京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热电厂、华能北京热电公司、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京丰热电公司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烟气脱硝工程建设。
首钢总公司要在2007年底前停产二号高炉、四号高炉、第三炼钢厂和1座焦炉、6台烧结机,完成压缩400万吨钢铁生产能力的任务,并彻底解决卢沟桥地区钢渣污染问题。燕山石化总公司要实施苯酚丙酮废气治理等工程。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要力争实现原址停产。北新集团建材股份公司年底前要关停石膏板生产线。全市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大窑尾、窑头、磨机等排放污染物的治理力度,并开展料场封闭等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确保粉尘排放全面达标。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要制订并发布本市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名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要研究制订经济鼓励政策,促进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减少污染。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制订并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六)控制扬尘污染。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施工时,要按照《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号)要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努力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
市建委要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每周公布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园林绿化局要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市园林绿化作业标准进行施工。市交通委要组织做好道路整修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及时恢复路面,减少污染。
市市政管委要组织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在城市重要道路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的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清洁度;要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规定,组织开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并定期公布相关情况。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执法检查,每周公布扬尘污染查处情况。对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控制工地、道路扬尘,督促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要采取硬化和绿化等方式,消除四环路内和远郊区县城镇地区裸露地面,确保实现 “黄土不露天”。
(七)加快城乡生态保护和建设。西城、朝阳、海淀、密云、延庆等区县要继续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或国家级生态区(县)创建工作。市农委和市环保局要继续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要组织完成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燕山太行山绿化工程建设,营造水源和水土保持林等荒山造林1.2万公顷;完成平原治沙1000公顷,播草盖沙1333公顷;完成城市绿化600公顷,屋顶绿化10万平方米。市农业局要组织开展裸露农田治理,完成生物覆盖3333公顷,新增保护性耕作2.93万公顷,实施40个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示范区建设。市国土局、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水务局要组织完成砂石坑治理200公顷以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1467公顷。
(八)实施重度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当本市空气质量预测为重度污染时,要及时发布重度污染天气预警公告,提醒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根据重度污染天气类型和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停止施工土方作业、及时清扫沙尘、部分高排放黄标车停驶以及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减排等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华北电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并监督措施的落实。
(九)深入开展科研活动。市科委和市环保局要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等有关单位,继续开展北京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输送转化及北京市空气质量目标等研究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决策和制订北京2008年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十)鼓励减排,实施限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要研究制订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污染源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污染物。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环保部门要依法限制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第八条 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第九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护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
在划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本市在燃煤供热地区鼓励发展集中供热,提倡采用节能型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十五条 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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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如工厂上脱硫工艺,减少粉尘排放等等;
二,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节约能源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多植树造林,改善下垫面,减少风吹尘;
四,鼓励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浪费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等的排放;
五,区域协同控制,大气污染不是一个城市的问题,在特定的天气条件下污染物会输送到其周边。
等等。
扩展资料:
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源是指由人类活动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发生源。大气的人为污染源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1 燃料燃烧: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的燃烧过程是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重要发生源。煤炭的主要成分是碳,并含氢、氧、氮、硫及金属化合物。燃料燃烧时除产生大量烟尘外,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及烟尘等物质。
2 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如石化企业排放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含重金属元素的烟尘;磷肥厂排放的氟化物等。其污染物组成与工业企业性质密切相关。
3 交通运输过程的排放:汽车、船舶、飞机等排放的尾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内燃机燃烧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硫氧化物和铅的化合物等物质。
4 农业活动排放:田间施用农药时,一部分农药会以粉尘等颗粒物形式逸散到大气中,残留在作物体上或粘附在作物表面的仍可挥发到大气中。进入大气的农药可以被悬浮的颗粒物吸收,并随气流向各地输送,造成大气农药污染。此外还有秸秆焚烧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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