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温度太高,如何降温好?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使用环保空调。
环保空调是近年来作为厂房通风降温的比较常见的设备,其降温通风效果也是可见的,其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降低4-10℃,并且其降温通风是使用水作为媒介来进行降温通风的,而且一小时的耗电量也不高,在1.5度电左右,十分的节能环保,不会用担心初期的投入成为过高而导致投入与效果不成比例。
环保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环保空调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如果需要紧急停用,需要关闭掉电源,并且打开排水阀,用自来水清晰水槽和过滤网,将水源和水管中的谁全部排空,对环保空调的水槽进行彻底的清晰,有条件的情况,可以进行全面的清晰。清洗干净之后,再装回湿帘进行通风送风5分钟左右,吹干湿帘之后,再关闭总电源。
环保空调制冷的时候发现湿帘没有湿,检查水布具和分配器供水管有没有堵塞,进水口有没有堵塞,水泵是否有在正常的工作当中,环保空调机身的水位如果不足,检查水管的阀门有没有关闭,进水管阀门有没有堵塞或者停水的问题。如果机箱水位正常,仍然显示有缺水故障,就是水位探头故障。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盛夏高温别过“暑”假 教你如何防暑降温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第二,按照上述规定,车间温度达到33°及以上的,企业必须发放高温费。第三,高温费标准,每个地方是不同的。山东的高温津贴是,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仍沿用2006年标准;广东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没有提高;湖南的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这一标准自2005年也未上涨。第四,你所在的相城区,属于江苏省苏州市,应该向当地劳动保护部门去了解高温费发放标准。第五,厂里不给高温费,当然属于违规。可以投诉的。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国家一般没有规定车间的最高温度。
2、但是最高温度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防暑最低标准。
3、如果你们感觉车间温度太高,影响身体了,可以要求单位解决。
常见实验室温湿度控制要求:
试剂室:温度10-30℃,湿度35%-80%RH
样品存放室:温度10-30℃,湿度35%-80%RH
天平室:温度10-30℃,湿度35%-80%RH
水分室:温度10-30℃,湿度35%-65%RH
红外室:温度10-30℃,湿度35%-60%RH
中心实验室:温度10-30℃,湿度35%-80%RH
留样室:温度10-25℃,湿度35%-70%RH
养护室: 温度20-22℃,湿度80-95%RH
实验室环境条件直接影响着各种实验或检测的结果,每项实验的进行都需要精确可靠的监测仪器来提供准确的环境参数数据。通过采取智能工业加湿的方式,自动调节环境温湿度,就能很好维持实验过程的准确性。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进行举报。
一、如何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鉴定伤残怎么赔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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