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正确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选择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替代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可行。
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立法、法规等)。
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立法、法规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
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技术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
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为体现实施环评的这种作用。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科学、公正和实用,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与拟议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正确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选择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替代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可行。
环评是什么-环评的内容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环评!
一、什么是环评?
通俗地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核心是事前预防,但是很多企业搞错了一点——即便环评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审核通过,也不意味着企业在后续的环境检查中就有了“免死金牌”,换言之环评对可以开发的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超前预防对策和措施,但书面的可行性批准与实际的检查流程仍然是独立的。
比如企业通过环评的报告提出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辅助企业减少排污,但如果企业实际生产不开启治理设施,这与不做环评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环保部门仍然会针对这样的情况进行处罚。
就算环评通过了,设施也启动了,环保监察人员也会进行每月一次、两次、四次的例行检查,如果实际排污数据不合格的话还要依法处罚,所以企业要做的不是通过环评就万事大吉,而是怎么把环评的许诺兑现给环境。
二、环评到底怎么“评”?
巨细无遗的资料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粗略的来讲中国环保部门环评制度大概是这样的:
环评机构先要提出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然后对各种替代方案进行比较,再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环保部门),最后得出及时、清晰的结论。
当然,这是一个理想模型,事实上各个环节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很大,这也是目前环评不断精简改革的原因。2017年1月1日起,环保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只需要在网上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填写复杂的表格,后续流程里类似的精简还需要更多。
三、环评与排污是两回事儿
除了对环评的基本概念基本过程不了解,还有一部分人把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相互混淆。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有两项重要制度,一个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另一个就是排污许可制度(核心是排污许可证),两者虽然有紧密关联但审核流程与作用上是独立的,一言概之,环评重在事前预防,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又各自独立。
很多企业在环评过程中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完全得不到落实,把环评和排污两个制度画成了两张皮,排污许可证未将环评提出的污染源排污特征、排放量、环境管理与监测等信息相应载入,未能充分发挥精细化管控排污行为的作用。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评
环评其实不仅是企业主的事,也是“环评师”的职责。理想上、制度上的环评流程与企业关系是这样的:现场踏勘,工艺了解,现状监测,综合分析,影响预测,然后结论建议,思路清晰,专业性特强,企业配合他们也尊重他们。
然而现实却大相径庭——中国最早的环评是由环保行政机构的上属审批机构来进行的,在内,机构编制、人员、项目还有效益都要看“领导脸色”;在外,常常被企业防备、抵触着。虽然这些年环评机构的独立性越来越高,但仍然也有着参与制度的“苦衷”,有时候书本上的参数也要迎合某些人心里的“参数”。
这几年关于环保的社会事件问题频发,最严环保法出台,环评排污两项严格挂钩的步子也迈的很大,企业要认清环评的实际生产监督价值还有局限性。更重要的是,企业在自我升级的道路上,从技术、工艺、品牌、模式等方面寻求跨界、突破,让产品及生产过程对环境更友好,真正提升产品的核心价值和企业的无形价值。
环评机构和审批它们的环保部门与立法部门也要适应新形式,把环评报告的内容与实际生产排污过程的责任关联重新梳理,别再让某些人把环评当做“尚方宝剑”,也别再让某些污染型企业误把通过环评当成放心排污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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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资料
这是环评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环评质量的好坏。收集的资料种类很多,一般都会给建设方写一张环评所需资料清单。
2.报告书或者表的编制
编制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要积极和建设方沟通。比如除尘器的选择、环保投资、排放总量的核准。(尤其是排放总量方面,一定要让建设方多和环保局沟通拿到总量,不然你写的环评没有任何意义。)
3.评审
一般来说,报告书需要环保局专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开评审会,环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工艺、排污、污染源、排污量、环保措施及投资等等等等向专家及环保局进行介绍。然后专家们进行讨论,得出结论。一般来说都会在会议纪要里写:本环评经修改后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4.修改
一般来说,专家会提一些意见,环评单位要根据会议纪要里写的意见逐条修改,修改完后出一本补充材料或者重新印一本报告书,交给建设方。
5.审批
建设方拿到环评单位的修改稿后就可以拿到环保局拿批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指的是区域,即面积大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是:“具体根据环境要素和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未明确具体评价范围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确定。”
在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中,做出如下规定:
“5.4.1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 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 25 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 25 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 50 km矩形区域。
5.4.2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 5 km。
5.4.3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 200 m的范围。”
不知你这里所说的“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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