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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气污染管控公告(太原大气污染管控公告公示)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太原大气污染管控公告(太原大气污染管控公告公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配合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环境信息,并在单位门口等显著位置公开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 钢铁、石油、有色金属、电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大气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是指对向大气排放的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以下简称污染物)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污染物控制名录所列的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污染物实行的管理目标总量控制。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实行总量控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付费和增产减污的原则,以达到排污总量逐步削减的目的。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保护大气的法律法规,普及保护大气的科学知识,提高市民保护大气的意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在实施总量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本市的总量控制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目标和指标;县(市、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排污的数量和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第十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报告后,应当监测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出污染物削减计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允许排放量指标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或者部分收回:

(一)被吊销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关、停、并、转、迁和破产的;

(三)由于易地供热、供气等外部原因而减少排污量的。第十三条 凡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

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从事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监测人员和排污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季报表》,并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由于突发性事故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第三章 指标转让第十九条 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在达到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有偿转让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许排放量指标的,其剩余的允许排放量指标可以留做本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

转让和受让的指标,原则上应当在同类环境质量功能区之内、同种污染物之间进行。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经核准并取得允许排放量指标后,方可按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超过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一般不得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确需建设的,均应以有偿受让形式取得新增允许排放量指标。

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

太原市控制燃煤范围及实施细则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燃料结构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为加速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燃煤造成的烟尘、二氧化硫污染,提高省城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通告如下:

一、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电、气、油、地热、蜂窝型煤等先进燃烧技术。2004年10月31日前,市区所有锅炉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2004年5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原煤锅炉;因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而临时建设的区域供热锅炉必须使用型煤、动力洗煤等洁净燃料,其煤质含硫量应小于1%,并加装高效脱硫除尘装置。

三、在今年新建6平方公里无燃煤区域内,所有燃煤设施必须于2004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于2004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燃料。新建无燃煤区范围是:(一)迎泽区:汾河以东、新建路以西、桃园三巷以南、迎泽大街以北。(二)杏花岭区:滨河东路以东、北大街以南、桃园北路以西、桃园一巷以北。(三)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以东、九院沙河以南、汾河以西、长风大桥以北。(四)小店区:康宁街以北、七三路以西、畜牧研究所以南、汾河以东;汾东路(太茅路)以东、晨光西街以北、人民北路以西、康宁街以南。(五)尖草坪区:华北工学院北校区。(六)晋源区:晋汾路以西、悬瓮山以东、北沙河以南、晋祠工疗路以北。

四、今年并入集中供热的单位必须于2004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燃煤采暖锅炉,2004年9月30日前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五、彻底杜绝原煤散烧。4吨以下(含4吨)燃煤锅炉凡不具备使用洁净型煤条件的,必须更新使用型煤专用锅炉等洁净燃烧技术,其中:1996年(含1996年)以前建成的2吨以下(含2吨)燃煤锅炉要全部更新,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专用锅炉。4吨以上锅炉全部使用洁净型煤、动力洗煤等洁净燃料,燃用的洁净型煤、动力洗煤等洁净燃料含硫量必须小于1%。

六、饮食、娱乐服务业在用的2吨以下(含2吨)锅炉全部使用电、气、油等清洁燃料,2吨以上锅炉使用洁净燃料,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要全部使用电、气、油清洁燃料。

七、施工工地炉灶必须使用洁净型煤、液化气等清洁燃料,不得燃用原煤、木柴,禁止工地敞口熬沥青。

八、各类批发市场内商户的燃具必须使用煤气、液化气、电、洁净型煤,禁止使用原煤。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7日

大气污染管控不尽责,太原市将量化考核追究,具体有哪些措施?

在山西太原市将进行量化考核追究,如果考核不及格的话将会扣分,这是因为针对山西太原市大气污染管控不负责任导致大气污染非常的严重,已经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这种现象必须严控起来。量化的主要内容就是必须要做到生态环境的保护。

 山西太原市,如果继续忽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让大气污染继续增加的话,将进行百分之扣分形式,如果扣分形式的话,对一些企业进行一定的惩罚,如果进行惩罚的话,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会付出相应的钱财,所以这是非常得不偿失的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山西太原市的政府一定要严格的控制大气污染问题,因为大气污染问题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如果稍微不注意的话就会造成大气污染,在空气中严重的超标。

 大气污染在空气中严重超标的话,被人们呼吸到体内就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危害,比如说一些癌症的产生,所以说针对这一现象必须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只有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才能健健康康的生活下去。这次之所以要进行量化考核呢,是因为看到太原市的政府可能对大气污染方面不是特别的负责任,包括企业,工地,道路以及餐饮方面,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大气污染。

 所以面对这么多行业的防控不到位就必须进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不合格的话就需要扣分,扣分的话就需要罚钱,这对于各大企业来说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对于环境来说又是一件好事情,只有做到这样的人才会重视起来,因为大气污染真的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稍微不注意它在空气中的含量就会非常的高,就会导致很多植物死亡,对人的身体健康来说也没有一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