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国家、省、市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2369即“12369”环保举报热线,是中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电话。
消协依法受理下列投诉:
(一)消费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0515-86663733
辐射项目建设:0515-86660734
信访投诉:0515-12369
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
邮编:224005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
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含通榆河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国家、省、市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和国际合作交流。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单位
(一)盐城市环境监察局(盐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1、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
2、拟订全市环境监察行政措施草案、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标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
4、拟订全市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5、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6、组织对国家、省、市管的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和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7、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8、负责受理“12369”电话投诉和市长、政风热线等交办的环境问题案件。
9、组织开展全市环保执法检查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参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0、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察网络、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
11、指导全市环境监察队伍和业务建设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对县(市、区)污染排放达标率进行考核。
12、指导全市环境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和排污费的征收与解缴工作。负责市直排污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测、现场应急处置、编报事件信息、报告,督促应急预案制定、指导事件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14、配合省环保厅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
15、负责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排污申报及变更登记注册项目、市区建筑施工和夜间建筑施工行政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6、组织全市污染源管理“三化”推广工作,负责污染源管理规范化、监控自动化、市场营运化工作。
1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
1、拟订全市饮用水源地(含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措施草案、制度、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全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3、统一监督管理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含通榆河保护区,下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区域经济开发建设项目的初审。
5、负责市区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协调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协调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监察工作。
7、负责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等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指导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2、拟订全市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措施草案、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3、建立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4、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收集、整理、贮存本地区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并对本地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环境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环境执法、辐射环境、环境应急和预测预警监测,并提供相关的监测数据。
6、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7、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8、协调和指导其他行业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9、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监测质量保证、技术培训和技术资质的考核工作。
10、负责市区饮用水源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时分析水质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11、为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2)排污申报监测;
(3)环境纠纷仲裁监测和司法鉴定监测;
(4)污染事故监测;
(5)居室环境监测;
(6)生态补偿监测;
(7)其它各类环境监测和咨询业务。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四)盐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1、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任务。
2、承办“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
3、组织制作环保公益广告和环保影视资料片,制作发行各种环保宣传纪念品。
4、负责环保网络的运行与维护、环保宣传资料库的建设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五)盐城市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
1、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现场监督管理,依法对固体废物、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全市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安全的防治规划和行政措施。
3、负责涉及固体废物、辐射环境项目审批的现场勘察、审批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4、参与对涉及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的新、扩、改“三同时”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全市固体废物资源、辐射污染源的调查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6、管理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和组织网络标准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组织落实固体废物、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固体废物、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8、监督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环境管理制度。
9、参与可用作原料进出口废物的管理,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对进口固废进行评价、查验和办理转报批手续,对已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生产单位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对进出口固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负责对全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及固废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六)盐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盐城市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技术评估、环保验收技术报告审查、环保工程技术评审、环境工程咨询、清洁生产审计、ISO14000咨询论证工作。完成上级交办其它各项工作。
(七)盐城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从事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参考资料: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我们
参考资料: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单位
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电话为:12369。可以到环境保护部进行网上举报或微信公众平台“12369环保举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由环保部牵头成立,中纪委、中组部的相关领导参加,是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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