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原贵筑、清溪、溪北三个办事处共有664名在岗环卫工人。保洁路段相邻的各社区之间、社区与乡镇之间、社区与其他区之间相互将保洁范围各自延伸20米,确保环卫保洁工作全覆盖,无间隙。此外,区环卫站非公益岗位环卫工人的社保费用也由区财政承担。劳动报酬、社保两项补贴目前再就业资金政策规定均按季度进行拨付,公益性岗位环卫工人劳动报酬、社保两项补贴按月拨付。
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质量,街道清扫保洁工作做得更好,将组织进行清扫街道的服务活动,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清扫街道服务活动方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扫街道活动方案篇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深化社区建设的要求,目前我区清溪、溪北、贵筑三个办事处目前已经改为清溪、溪北、贵筑、明珠、阳光五个社区。为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办事处改为社区后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我区环境卫生工作实际,以推进我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社区和谐稳定为基础,增强社区功能,推进我区基层城市管理体制建设,为促进我区环卫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区“创模”目标,进一步巩固我区“创卫”、“创文”成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社区街道环卫清扫保洁管理范围,按标准划分配齐各社区环卫保洁人员,确保办事处改社区后中心城区环卫工作平稳过渡交接。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按照《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做好责任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等工作。路面清扫保洁工作达到道路、人行道、沟边无固体废弃物、污泥、污水等的要求;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重点路段随产随清,垃圾清运密闭运输,公厕管理要做到干净、整洁,设施完好。
(二)办事处改为社区后,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由各社区负责管理,区城管局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三)目前原贵筑、清溪、溪北三个办事处共有664名在岗环卫工人。上述人员划分到社区,原则上以在岗路段所属社区为准,由所属社区原地接收,其中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也由所属社区接收管理。
人员具体分配为:贵筑社区162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110人),明珠社区123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83人),溪北社区116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78人),阳光社区230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156人),清溪社区33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22人)。
(四)花溪城区除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以外,楼群院落及城郊结合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相关社区、村负责清扫保洁。保洁路段相邻的各社区之间、社区与乡镇之间、社区与其他区之间相互将保洁范围各自延伸20米,确保环卫保洁工作全覆盖,无间隙。
四、补贴标准
(一)清扫保洁工人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现在劳动报酬标准930元/月按时足额发放。其中,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发放劳动报酬清单、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及相关申请资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补贴。目前,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为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缴纳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发后补”的规定进行申请。
(二)三个办事处改为五个社区后,贵筑、溪北、清溪、阳光、明珠社区无经济职能,公益性岗位补贴60%以外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40%部分经费均由区财政承担。5个社区664名环卫工人年劳动报酬总额741.02万元,年社保费用需381万元,两项费用共计1122.02万元由区财政承担。此外,区环卫站非公益岗位环卫工人的社保费用也由区财政承担。
(三)年劳保福利加班及节日慰问费需73.04万元,工具用具年费用需19.92万元。两项费用由各社区收取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社区专题向区政府申请核拨(详见附件二)。环卫服装、垃圾清运手板车由各社区据实专题向区政府申请购置。
五、保障措施
(一)在经费安排方面原则上应充分用足公益性岗位政策,补充社区环卫经费的不足。区有关部门在公益性政策实施方面,应重点向环卫岗位倾斜。对今后各个社区空出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现行公益性岗位录用政策进行招录。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待明确所被划分到的社区后,由新的用人单位主体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在社区环卫经费开支渠道未落实明确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开支,确保环卫队伍稳定。
(三)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补贴中央及省市财政只拨付60%,其余40%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报酬、社保两项补贴目前再就业资金政策规定均按季度进行拨付,公益性岗位环卫工人劳动报酬、社保两项补贴按月拨付。如公益性岗位政策发生变动,以及上级划拨的就业资金出现缺口时,区财政须做好资金安排准备。
(四)区财政预拨1个月环卫工人劳动报酬及社保费用作周转备用金,以避免用人单位因资金未及时到位,造成劳动报酬未及时发放,社保费用未按时缴纳,影响环卫工人队伍稳定。
(五)二〇一二年元月至五月份花溪中心城区的环卫管理办法仍按原体制进行。
本方案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清扫街道活动方案篇二
为顺利将我镇***主干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推向市场化,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质量,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服务采购要求:
一、范围
承包作业范围为***主干道范围内的道路、内街内巷、公共场所、旧村、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和各住宅小区街巷等,其中县道部分不含机动车道。环卫清扫保洁总面积为***平方米(详见下表)。
二、作业内容
负责所承包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上门收集垃圾工作、“牛皮癣”清理、下水口沉池清理、道路路面洒水和冲洗、闲置地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和设备的清洗、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处的杂草清除、每天将承包范围内所清扫及收集的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等工作。
三、作业方法
1、每日普扫两次,一级路18小时、二级路16小时、其他路段及小区10小时巡回保洁(无路灯区域保洁到晚上19:00点),保持路面干净,路面基本见本色,大街、大巷、横巷无卫生死角;
2、每日(雨天除外)喷洒马路两次,小区一次;
3、繁华路段要按期冲洗(要求每周冲洗三次),其它路段每周冲洗不少于一次,保持路面干净;
4、每日普扫作业在早上7:00前完成,中午12至14时前完成;
5、普扫作业要达到六净六无一通标准。六净:路面净,路缘石净,人行道净,墙基净,落水口净,果皮箱净。六无:无积水,无果皮,烟头等废弃物,无人畜粪便,无漏收垃圾堆,无往落水口、明沟、绿化带扫倒垃圾污物,无乱张贴广告纸和乱涂画。一通:下水道口通。
6、人行道与道路路面的保洁质量要求相同,桥栏杆保持整洁;
7、道路路面、人行道、立交桥面(匝道)、隧道、人行天桥面(人行隧道)保洁率要达100%,保洁时间为18小时(即早上5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
8、果皮箱清掏应及时(每天不少于两次),外壳及内胆每天擦洗一次,保持清洁;
9、保洁人员必须统一标志服(需经甲方审定)上岗;
10、对发现道路设施包括交通标志、公共汽车上落站、电箱、果皮箱、电话亭、花池、树木、高压电塔(杆)以及商铺、住宅、小区建筑立面有乱张贴(城市“牛皮癣”)、涂写、刻画笔迹及其他残留物现象的,要及时做好清理工作。
四、质量要求
1、道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附: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表
2、道路清扫作业后路面、下水口、人行道等应整洁。
3、保洁垃圾必须随车运走,不得漏收,不得在路面中转,严禁焚烧垃圾,保洁车要整洁完好。
4、除每天完成普扫作业外,要全天巡回保洁,废弃物一出现在路面马上要清理干净。
5、果皮箱应及时清掏、不得外溢;箱周围及地面应无抛撒及存留垃圾;箱体整洁卫生无污迹。
6、严禁将垃圾扫入渠井、下水道。
7、路面无淤泥、沙石、灰。夜间车辆洒漏沙石、灰或车轮带泥上路或漏油污等造成的路面污染应在早上7:00前清理干净,白天洒漏沙石、灰、油污或有关工程建设等造成的污染要及时行动解决(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内需在30分钟清理干净,污染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酌情延长清理时间)。
8、无条件服从镇级组织的清洁活动及突击性的卫生清洁任务,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并在重要节假日做好应急预案,将工作落实到位。
9、垃圾手推车等无乱停乱放。
10、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11、路段、人行道无杂草。
12、专人负责清理“牛皮癣”。
13、做好下水道沉沙井、明渠和防蚊闸的清理及疏通工作(沉沙井、明渠每月要清理不少于一次,防蚊闸每天清理一次),要保证沙井、地漏不堵塞。遇有大雨应及时组织人员上街清理下水口杂物,保持下水口正常排水。
14、垃圾做到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垃圾不得漏收、不得在路面中转,运输途中不准洒落污水、垃圾;严禁私自焚烧垃圾;
15、果皮箱的养护做到摆放到位,及时清掏(每天不少于一次),外壳每天擦洗一次,保持周边地面清洁、无异味。
16、定期清洗、保养车辆,保持车辆外观清洁。
17、司机必须有相应的驾驶证。
18、符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如上级部门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提高,本项目质量标准也随之提高。
五、人员设备配置最低要求
1、人员配置
应按《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的有关标准安排清扫保洁人员,保洁时间内每段道路和每个小区分工负责的保洁人员必须在岗。
2、设备配置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1、清洗洒水车
2、扫地车
3、高压清洗机
4、手推垃圾车
5 喷雾喷粉机
6、手提式喷雾机
7、手提式热烟雾机
8、小型喷雾设备
9、铲、扫把等
10、压缩垃圾桶
清扫街道活动方案篇三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提高城市品位,争创省级文明县城,解决环卫工人严重不足的问题,泗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必须从单一的人工清扫保洁向机械化清扫、保洁加洒水压尘、高压冲洗三位一体机制化发展,根据泗县城区道路分布,结合人流量、停车位设置、市民卫生意识等实际情况,特制订《泗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
一、泗县城区道路基本情况
泗县建成区主次干道52条,总长度105公里左右,其中主路面和慢车道可全部实现机扫的有21条,道路总长46.6公里,机动车道机扫长度138.6公里,慢车道机扫长度110.4公里,人机混扫道路9条,总长度23.7公里,机动车道机扫长度159.6公里,慢车道机扫长度145.6公里,纯人工清扫不能机扫的道路22条,总长度35公里。
附表1:《泗县城区纯机扫道路基本情况》
附表2:《城区人机混扫道路基本情况》
二、机械化清扫保洁模式
1、城市主要道路一日两普扫、一冲洗,上下午车辆保洁,洒水车洒水两次,不能机扫的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安排人工清扫保洁。
2、城市外围道路一日一清扫,三天一冲,绿化带、人行道等人工清扫保洁。
三、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1、清扫作业时间:城市主要道路每日2:00-7:00清扫,8:00-17:00保洁,外围道路每日上下午清扫保洁。
2、作业方式为“一扫一保“,即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3、作业车辆要求整洁干净,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齐全灵敏有效,无残缺。
4、清扫车在指定地点加水。
5、清扫作业时速标准小于8公里/小时,保洁时速标准小于15公里/小时。
6、机扫路段两面绿化带、人行道要安排人工清扫保洁。
四、组织设施
1、城市道路机扫工作由城管局组织实施;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环卫保洁定性清扫不彻底和严重,清扫不彻底是指死角未清洁还留有污垢但是大部分面积都已清洁;严重是指有百分之60及以上面积未清洁。从事环卫工作的一线职工通常被统称为“环卫工人”,但其实环卫工人的工作范畴很广,他们有的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有的负责垃圾清运,有的负责垃圾处置,有的负责管理公厕??,近年来,随着环卫机械化作业的发展和垃圾焚烧、垃圾分类等领域的进一步细分,环卫也诞生了很多新工种,如负责垃圾焚烧处置的、负责厨余垃圾处置的,负责垃圾分选的,等等。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普扫
因为路面绿化带里还是会有一些大的垃圾,像是塑料袋、易拉罐、矿泉水瓶,所以我们还是需要人力的简单清扫!(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们请不要往车窗外扔垃圾特别是在绿化带上,因为这些会给环卫工造成工作难度哦!)
2
高压冲洗车冲洗
首先是用高压冲洗车的后炮高压水枪将路边栏杆上附着的尘土冲洗干净让栏杆恢复本色,然后再用清洗车前侧方冲水将路面的泥沙冲走。高压冲洗车冲洗完毕以后路面已经看来相当干净了,但是对环卫保洁的高标准高要求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接下来就要派上环卫工人的秘密武器。
这个就是环卫工人
秘密武器
洗扫一体车
3
洗扫一体车
这是集扫路和高压清洗车功能于一体的全方位道路清洁神器,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完成路面的垃圾与污水的收集,作业后路面不留积水与泥沙,能将冲洗完后的路面水分都带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保障清扫保洁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道路,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
(二)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在城市化地区内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行作业的特定公路路段(以下简称“特定公路路段”);
(三)未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以下简称“街巷里弄内通道”);
(四)连接同一行政村内的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供行人或者车辆通行的村内通道(以下简称“村内通道”)。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第四条 (责任主体)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责任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街巷里弄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村内通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第五条 (管理原则)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确保质量、规范服务”的原则。
本市建立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第六条 (发展规划)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发展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七条 (清扫保洁区域等级划分和质量标准要求)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按照道路、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的清扫保洁质量应当符合对应等级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要求。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由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八条 (作业服务单位和清扫保洁队伍的确定)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作业服务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街巷里弄内通道以及村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第九条 (资金保障和监管)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需要的资金应当按照本市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由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街巷里弄内通道清扫保洁所需要的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
村内通道清扫保洁所需要的资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
本市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定额、分类指导、差别管理”的原则制定。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招标文件)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
(二)与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车辆和场所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与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作业服务协议)
作业服务单位确定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贯彻如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三)促进就业原则。第五条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标准,比照相邻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执行。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适用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市环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第六条 (承发包规定)
清扫保洁四级标准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可以直接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
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应当委托专门的招标投标机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包人;由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发包。承包人不得转包。
从事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扫保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七条 (资质等级与经营范围)
清扫保洁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人员、资金和设备、设施情况以及实际业绩,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所有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
乙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除清扫保洁一级标准以外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第八条 (资质等级申请材料)
清扫保洁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三)从业人员的上岗合格证书;
(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本;
(五)从业设备、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第九条 (资质等级核定程序和要求)
甲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市环卫部门核定。
乙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核定。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将核定情况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等级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承发包合同)
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单位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扫保洁范围;
(二)清扫保洁标准;
(三)清扫保洁作业的频率与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合同的期限;
(六)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公民有权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向市和区、县环卫部门进行投诉。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三条 (对清扫保洁单位违规的处理)
清扫保洁单位三次受到责令改正处理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乙级的,应当取消其资质等级。被取消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清扫保洁单位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承包权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可以取消其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自查处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入本市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市场。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机构违规的处理)
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而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或者将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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