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空气监测站20米内,将依法查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全国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排名是什么?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会被依法查处。
擅自进入空气监测站20米内,将依法查处。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覆盖了国家、省、市、县四个层面。根据地理位置和气候的不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包含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试点城市温室气体监测、酸雨监测、沙尘影响空气质量监测、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等。监测项目主要有SO2、NOx、CO、CO2、CH4、O3、PM10、PM2.5、PM1VOCs(挥发性有机物)、气象五参数、能见度、酸沉降(包含降雨量、pH、EC、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钙离子、镁离子、钠离子、钾离子等)和沙尘天气等。
【拓展资料】
一、空气质量(Air quality)是依据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高低来判断的,其好坏反映了空气污染程度。
空气污染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空气污染物浓度受到许多因素影响。城市的发展密度、地形地貌和气象等也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负氧离子浓度是空气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当空气中负氧离子浓度高于每立方厘米1000个—1500个时,才能称得上是“清新空气”。
二、颗粒物的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10微米直径的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上呼吸道,5微米直径的可进入呼吸道的深部,2微米以下的可100%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总悬浮颗粒物是指漂浮在空气中的固态和液态颗粒物的总称,其粒径范围约为0.1-100微米。有些颗粒物因粒径大或颜色黑可以为肉眼所见,比如烟尘。有些则小到使用电子显微镜才可观察到。通常把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环境空气中持续的时间很长,对人体健康和大气能见度影响都很大。一些颗粒物来自污染源的直接排放,比如烟囱与车辆。另一些则是由环境空气中硫的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其它化合物互相作用形成的细小颗粒物,它们的化学和物理组成依地点、气候、一年中的季节不同而变化很大。可吸入颗粒物通常来自于在未铺沥青、水泥的路面上行使的机动车、材料的破碎碾磨处理过程以及被风扬起的尘土。
三、可吸入颗粒物被人吸入后,会累积在呼吸系统中,引发许多疾病。对粗颗粒物的暴露可侵害呼吸系统,诱发哮喘病。细颗粒物可能引发心脏病、肺病、呼吸道疾病,降低肺功能等。因此,对于老人、儿童和已患心肺病者等敏感人群,风险是较大的。另外,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还是降低能见度的主要原因,并会损坏建筑物表面。颗粒物还会沉积在绿色植物叶面,干扰植物吸收阳光和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和水分的过程,从而影响植物的健康和生长。
可以去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
【拓展资料】
环境质量监测是一种环境监测内容,主要监测环境中污染物的分布和浓度,以确定环境质量状况,定时、定点的环境质量监测历史数据,可以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必不可少的依据;为对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的科学研究也提供的基础数据。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
(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四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重要核心业务系统之一,改系统保护等级为四级,强制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说,到“十二五”末期,我国将建成由“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和“重点区域预警平台”组成的装备精良、覆盖面广、项目齐全、具备国际水平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由113个重点城市扩大到338个地级市(含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国控监测点位由661个增加到1436个。已建成14个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监测站,正在我国南海海域新增一个背景站,即西沙国家环境背景综合监测站,该站已经进入建设阶段。建成31个农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还将针对区域污染物输送监测需要新增65个站点,基本形成覆盖主要典型区域的国家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为摸清重点区域污染特征,形成特殊污染气象条件下重点地区空气质量预测和预警能力,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警监测网初步框架已构建完成,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警监测网正在研究建立。通过一系列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络范围更大,点位更多,有利于我们在更大的尺度上动态掌握全国空气质量变化状况。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前 言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 12372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altzman法
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 14668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28 居住区大气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甲醛溶液吸收-盐酸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分光光度法
GB/T 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GB/T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8204.13 公共场所室内温度测定方法
GB/T 1204.14 公共场所室内相对湿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5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速测定方法
GB/T 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示踪气体法
GB/T 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检验方法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检验方法
GB/T 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检验方法
GB/T 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 18204.27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室内空气选题参数 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3.2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les with diameters of 10 μm or less, 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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