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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气污染预警(太原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

太原限行规则如下:号牌尾号为1、6的机动车,周一限制通行。大气污染管控不尽责,太原市将量化考核追究,具体有哪些措施?在山西太原市将进行量化考核追究,如果考核不及格的话将会扣分,这是因为针对山西太原市大气污染管控不负责任导致大气污染非常的严重,已经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这种现象必须严控起来。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太原明天限行尾号是几

太原市大气污染预警(太原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

太原限行规则如下:

号牌尾号为1、6的机动车,周一限制通行。号牌尾号为2、7的机动车,周二限制通行。号牌尾号为3、8的机动车,周三限制通行。号牌尾号为4、9的机动车,周四限制通行。号牌尾号为5、0的机动车,周五限制通行。

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位数字作为尾号。

大气污染管控不尽责,太原市将量化考核追究,具体有哪些措施?

在山西太原市将进行量化考核追究,如果考核不及格的话将会扣分,这是因为针对山西太原市大气污染管控不负责任导致大气污染非常的严重,已经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这种现象必须严控起来。量化的主要内容就是必须要做到生态环境的保护。

 山西太原市,如果继续忽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让大气污染继续增加的话,将进行百分之扣分形式,如果扣分形式的话,对一些企业进行一定的惩罚,如果进行惩罚的话,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将会付出相应的钱财,所以这是非常得不偿失的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山西太原市的政府一定要严格的控制大气污染问题,因为大气污染问题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如果稍微不注意的话就会造成大气污染,在空气中严重的超标。

 大气污染在空气中严重超标的话,被人们呼吸到体内就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危害,比如说一些癌症的产生,所以说针对这一现象必须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只有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才能健健康康的生活下去。这次之所以要进行量化考核呢,是因为看到太原市的政府可能对大气污染方面不是特别的负责任,包括企业,工地,道路以及餐饮方面,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大气污染。

 所以面对这么多行业的防控不到位就必须进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不合格的话就需要扣分,扣分的话就需要罚钱,这对于各大企业来说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对于环境来说又是一件好事情,只有做到这样的人才会重视起来,因为大气污染真的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稍微不注意它在空气中的含量就会非常的高,就会导致很多植物死亡,对人的身体健康来说也没有一点好处。

明天太原限行吗?限什么号?单号还是双号?

今天时间:2020年8月11日(星期二),明天时间: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太原市限2、4、6、8、0号。

太原市限行规定:

一、限行路段:

1、九院沙河南沿岸(新晋祠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2、虎峪河南沿岸(晋祠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3、玉门河南沿岸(文兴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4、大王街(晋祠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二、限行时段:

本措施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具体为:工作日7:00至9:0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限行措施:

1、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3、5、7、9的机动车在单日通行;

2、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4、6、8、0的机动车在双日通(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3、大(中)型客车、新能源号牌车辆、出租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辆除外。

扩展资料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山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减少交通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低碳、环保出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交、出租、市容环境卫生、邮政、物流配送、机场铁路通勤等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2020太原限行最新通知:太原限号查询+时间区域

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同监管、排污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引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环保信息。第十二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三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由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验报告。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第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

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闲置、破坏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市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二)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接受远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

(四)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实时检验全过程、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五)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等维修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柴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