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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概念的提出在哪一年)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1998 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修改。1999 年3 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概念的提出在哪一年)

基本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 ,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 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 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 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 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发展阶段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1981 年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后经修改,1986 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1989 年颁布正式《环境保护法》,该法第13 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 务书。”1998 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修改。1999 年3 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环评是什么

环评就是环境影响评估。

环评需要做以下工作:

1,先向当地环保局提交一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

2,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当然也可以先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

3,提交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环评单位编写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送交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修改完善后送交环保局审批。

4,环保局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于建设,或建设过程中及营运过程中的环保措施的要求的批复。

5,拿到批复后,便算是完成环评的全过程,等建设完工后在试运营期3个月内要向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

如何理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概念的完整体系包括哪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是什么-环评的内容

环评是什么-环评的内容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环评!

一、什么是环评?

通俗地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核心是事前预防,但是很多企业搞错了一点——即便环评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审核通过,也不意味着企业在后续的环境检查中就有了“免死金牌”,换言之环评对可以开发的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超前预防对策和措施,但书面的可行性批准与实际的检查流程仍然是独立的。

比如企业通过环评的报告提出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辅助企业减少排污,但如果企业实际生产不开启治理设施,这与不做环评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环保部门仍然会针对这样的情况进行处罚。

就算环评通过了,设施也启动了,环保监察人员也会进行每月一次、两次、四次的例行检查,如果实际排污数据不合格的话还要依法处罚,所以企业要做的不是通过环评就万事大吉,而是怎么把环评的许诺兑现给环境。

二、环评到底怎么“评”?

巨细无遗的资料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粗略的来讲中国环保部门环评制度大概是这样的:

环评机构先要提出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然后对各种替代方案进行比较,再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环保部门),最后得出及时、清晰的结论。

当然,这是一个理想模型,事实上各个环节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很大,这也是目前环评不断精简改革的原因。2017年1月1日起,环保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只需要在网上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填写复杂的表格,后续流程里类似的精简还需要更多。

三、环评与排污是两回事儿

除了对环评的基本概念基本过程不了解,还有一部分人把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相互混淆。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有两项重要制度,一个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另一个就是排污许可制度(核心是排污许可证),两者虽然有紧密关联但审核流程与作用上是独立的,一言概之,环评重在事前预防,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又各自独立。

很多企业在环评过程中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完全得不到落实,把环评和排污两个制度画成了两张皮,排污许可证未将环评提出的污染源排污特征、排放量、环境管理与监测等信息相应载入,未能充分发挥精细化管控排污行为的作用。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评

环评其实不仅是企业主的事,也是“环评师”的职责。理想上、制度上的环评流程与企业关系是这样的:现场踏勘,工艺了解,现状监测,综合分析,影响预测,然后结论建议,思路清晰,专业性特强,企业配合他们也尊重他们。

然而现实却大相径庭——中国最早的环评是由环保行政机构的上属审批机构来进行的,在内,机构编制、人员、项目还有效益都要看“领导脸色”;在外,常常被企业防备、抵触着。虽然这些年环评机构的独立性越来越高,但仍然也有着参与制度的“苦衷”,有时候书本上的参数也要迎合某些人心里的“参数”。

这几年关于环保的社会事件问题频发,最严环保法出台,环评排污两项严格挂钩的步子也迈的很大,企业要认清环评的实际生产监督价值还有局限性。更重要的是,企业在自我升级的道路上,从技术、工艺、品牌、模式等方面寻求跨界、突破,让产品及生产过程对环境更友好,真正提升产品的核心价值和企业的无形价值。

环评机构和审批它们的环保部门与立法部门也要适应新形式,把环评报告的内容与实际生产排污过程的责任关联重新梳理,别再让某些人把环评当做“尚方宝剑”,也别再让某些污染型企业误把通过环评当成放心排污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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