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id=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一、取消氮氧化物指标。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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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p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代替GB 3095-82)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 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 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7.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8.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9.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0.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11.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12.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浓度单位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 0.020.050.15 0.060.150.50 0.100.250.70 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日平均 0.080.12 0.200.30 0.30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日平均 0.040.05 0.100.15 0.150.25
氮氧化物NOx 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 0.050.100.15 0.050.100.15 0.100.150.30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 0.040.080.12 0.040.080.12 0.080.120.24
一氧化碳CO 日平均1小时平均 4.0010.00 4.0010.00 6.0020.00
臭氧O3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铅Pb 季平均年平均 1.501.00 微克/立方米(标准状态)
苯并[a]芘B[a]P 日平均 0.01
氟化物F 日平均1小时平均 7①20①
月平均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1.2② 3.0③2.0③ 微克/(平方分米.日)
注:
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 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3)紫外荧光法① GB/T 15262-94GB 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GB/T 15432-95
可吸入颗粒物 重量法 GB 6921-86
氮氧化物(以NO2计) (1)Saltzman法(2)化学发光法② GB/T 15436-95
二氧化氮 (1)Saltzman法(2)化学发光法② GB/T 15435-95
臭 氧 (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2)紫外光度法(3)化学发光法③ GB/T 15437-95GB/T 15438-95
一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法 GB 9801-88
苯并[a]芘 (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2)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9871-88GB/T 15439-95
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94
氟化物(以F计) (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④(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⑤ GB/T 15434-95GB/T 15433-95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SO2,NOx,NO2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TSP,PM10,pb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SO2,NOx,NO2,CO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8小时的采样时间
TSP,PM10,B(a)P,pb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
SO2,NOx,NO2,CO,O3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pb 季平均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F 月平均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
植物生长季平均 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
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分种的采样时间
8 标准的实施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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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面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扩大禁煤区的范同,逐步淘汰燃煤锅炉;
②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尽快实施搬迁;
③禁止超标车辆和冒黑烟的车辆上路,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
④严厉查处焚烧垃圾、秸杆、树叶、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行为;均为有效措施。
点评:考查环境治理和防护。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年1-7月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全国空气质量排名前10分别是:海口、珠海、丽水、黄山、深圳、中山、拉萨、厦门、舟山、台州。
2019年1-7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0.9%,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15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同比增加9个;PM2.5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PM10浓度为6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0%;O3浓度为145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4%;SO2浓度为1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1.4%;NO2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CO浓度为1.4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1-7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46.2%,同比下降6.1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4%。
北京市1-7月,优良天数比例为59.0%,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5%。
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1-7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8%,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4%。
汾渭平原11个城市1-7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4.8%,同比下降3.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5%。
2019年1-7月,168个重点城市中邢台、临汾、石家庄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从第168名到第149名);海口、拉萨、深圳市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20名)。
改进措施:
空气质量不仅关乎人类生存质量,而且也深深影响着地球上其他的生物。因此我们要自觉维护环境保护义务,努力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空气质量。
主要有以下措施:
1、建立空气质量监测机制,落实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
2、加强工用能源开发,不断替代化石能源。
3、发展太阳能等无污染新能源,扩展人类能源源泉。
4、出台法律规定,严格限制节日爆竹燃放,减少排放有害气体。
5、提供集体送暖,减少取暖成本。
6、勤种树,多开河渠,减少排放污水。
7、使用空气净化器防治室内空气污染。
8、出行时尽量乘坐公交车、地铁,减少私家车使用;安装尾气处理器或使用燃油润滑油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
9、对于污染和能耗大的工厂进行改造,对废气、废水等进行无害处理,实现节能减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前7月全国空气质量状况排名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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