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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被处罚的案例)

涉嫌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被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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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

污染环境罪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有下列特点: 一、专业性强 环境污染 罪专业性强,可能涉及环境学、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等领域,且充满技术性。如常见的水污染、空气污染,为了确定危害后果需要对水污染成分以及空气污染物进行专业检测。 二、污染样品采样,运输,交接都有严格规定 1、各种水质的水样,从采集到分析这段时间里,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进行分析时的样品已不再是采样时的样品。为了使这种变化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必须在采样时对样品加以保护。 2、水样变化的原因 (1)生物作用:细菌、藻类及其他生物体的新陈代谢会消耗水样中的一些组分,产生一些新的组分,改变一些组分的性质,生物作用会对样品中待测的一些项目,如溶解氧、二氧化碳、含氮化合物、磷及硅等的含量及浓度产生影响。 (2)化学作用:水样各组分间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从而改变了一些组分的含量与性质。例如溶解氧或空气中的氧能使二价铁,硫化物等氧化;聚合物可能解聚;单体化合物也有可能聚合。这些基础专业知识 律师 也要了解。辩护律师要不怕辛苦,亲临案发现场,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发现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辩护。 三、行政 证据 转化为刑事证据 污染环境罪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查处,认为涉嫌犯罪才移送公安 立案 、侦查。这就涉及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问题,污染环境案件由环保行政部门移送公安侦查。行政证据到刑事证据的转化是审_要点。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 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法律依据,并且只限于这四种客观证据。另外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把辩护方向放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效果较好,经查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近年来污染环境罪不起诉案件有近千件,远比法院判决效果好。 四、污染环境罪鉴定的专业性强,要按 刑诉法 规定严格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 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对签定意见要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到87条要求审查,要有针对性的打鉴定,_心,认真,才能找到蛛丝马迹。 五、人民检察院和合格的社会公益机构可提起民事公益 诉讼 ,要求污染环境罪的被告承担环境_复费用 六、污染环境罪具有民刑交叉,行民交叉,行刑交叉的特点。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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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污染环境罪会有什么后果

涉嫌污染环境罪会有什么后果

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而被刑事拘留的,会有什么结果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及法院审理情况来分析。

1、如果经侦查,所取得的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就会由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或由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而予以释放。

2、如果经侦查,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则可由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拘留后可能面临刑事审判以及之后的刑事处罚。当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等问题,做出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应积极刑事自己在各个阶段的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污染环境罪名具体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 名具体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 环境污染 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罪名 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 立案 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污染环境的后果是较大,国家的有关部门近几年在此类问题上的处理程度是较重,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解决,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不断的加重,不仅自己的企业无法进行经营,在一定的法律层面上,自己不仅会受到有关的处罚,甚至会进行刑期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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