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污染环境罪有缓刑吗,以及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前,我国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罪犯判缓刑的难度略大。但是如果犯罪情节确实轻微,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那也不是不能判缓刑。一旦构成污染环境罪,那量刑起点通常是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一到六个月的,可判拘役。如果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量刑起点十有期徒刑四年。
污染环境罪是有缓刑的。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 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现在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很大,判缓刑的难度加大。但是如果确实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不是都不能判缓刑。
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至6个月的,可判处拘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根据《意见》要求,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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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能判 缓刑 吗?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清楚污染环境罪的定义和缓刑的条件。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国家对于污染防治越来越重视,因此对于污染的打击力度使得判处在减缓刑期方面比较困难。但是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情节,确实可以从轻处理。 一、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首先从客体要件而言,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国家制定的防治 环境污染 的制度,所有的物品总的来说,不外乎水体,气体和固体三类,对于这些类别,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 ,总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对于气体的规范,则有《大气污染法》,对于水体的管理,就有《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于固体就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客体是违反国家制度,而本罪的对象是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是污染环境的元凶,对于环境的破坏是巨大的,有些甚至会直接影响人类安全,危险废弃物一般分为放射性的,携带传染源的,还有有毒物质的,比如放射性的,举一个我们生活中经常有的东西,电池,电池的危害是很大,有些地方没有电池回收的场所,就直接将电池丢弃在土壤里,那这一块土壤就成了有害的土壤,对于环境的破坏是很大的,但是不是说随手扔电池就犯罪。 二、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处罚 因为在我国发展之初,对于环境不够重视,随着社会的稳定,人民生活逐渐富足,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一些群众特别关注,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般是不适用缓刑的,对于污染环境罪,一般 刑法 的量刑起点是1年,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 3年至七年的区间范围的,一般量刑的起点是四年。 从客观要件来说,也是上面提及的,首先是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是排放了危险废弃物,三是配方废弃物污染了环境,最终导致公有财产或者是私有财产遭到了严重的损失,甚至是对人身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样就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主体要件的话,跟刑法规定是一样的,必须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应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求达到了《刑法》中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 ,才构成本罪。当然单位也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其次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 三、犯污染环境罪有缓刑吗 那么缓刑适用的对象有哪些呢?缓刑适用的对象一是判处 拘役 的人员,二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处缓刑的条件至少要满足两条,缺一不可,首先是犯罪分子本身,其有悔改的表现,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判处其缓刑进入社会也不会再危害社会,二是法院的意见,法院认同其判处缓刑进入社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具备这两者的条件,才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所以,要是犯污染环境罪,实际符合缓刑的条件,最终被适用缓刑也并非不可能。 诉讼 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 律师 来提供辩护。 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是对于环境的保护还是需要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很多时候,大家无意识的举动可能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所以要从自身做起,打响蓝天保卫战。
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但是如果确实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不是都不能判缓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至6个月的,可判处拘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如果污染环境的犯罪人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判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经常提出的问题。近年,国家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很大,判缓刑的难度加大。但是,如果确实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不是都不能判缓刑。另外,各地对于污染环境罪有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罪适用缓刑的判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因此,如果污染环境罪达到“后果特别严重”情形,且无其他减轻情节的,一般不能判处缓刑。如果,只是“严重污染环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没有累犯等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是可能适用缓刑的。(二)污染环境罪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全国性规定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2、地方性规定1.浙江省关于污染环境罪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个体经营户等,要将主要获利者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于在生产经营中起到监督、管理作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操作人员或普通执行人员等,要分清责任,除情节恶劣外,一般不予定罪处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重点打击人员,一般应允以批准逮捕,对已被批准逮捕的人员,一般不予改变强制措施、不判处缓刑。(来源:浙江省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2.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的规定(1)不得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九)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2)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不具有前述不适用缓刑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一)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二)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3.重庆关于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刑法规定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的;不予退赃、缴纳罚金的;未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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