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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罪行的刑期一般为三年至七年不等,具体刑期取决于污染量的大小,污染程度的严重程度,污染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如果污染环境罪行构成了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更长的刑期,甚至终身监禁。
污染环境罪 处罚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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