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以及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污染环境罪 属于刑事不是属于行政案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 环境污染 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罪名 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这里涉及到违法和犯罪的概念区别: 从广义上说,“违法”与“犯罪”是一对属种关系的概念,即所有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因而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违法”包括“犯罪”。 违法,有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两类。“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行为,行为人做了。比如法律规定不准杀人,那么杀人就是作为的违法。“不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的行为,行为人没做。比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 ,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没有告知便作出行政处罚,就是不作为的违法。 我们日常是从狭义上来使用“违法”、“犯罪”概念的。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而“犯罪”,则是指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一般地说,违反刑法,就是犯罪。但是,刑法的有些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具体标准衡量。比如 受贿 ,刑法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收受他人1000元钱并给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也构成犯罪?显然不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 受贿罪 的起刑点为受贿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虽然是受贿,但不构成受贿罪。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 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 渎职犯罪 。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综合上面所说的,污染环境是严重的威胁到人们的人体健康,而对于污染环境的人我国也是制定了刑法,会根据污染的程序来进行判刑,并且处 罚金 ,所以,污染环境的罪名已纳入我国的刑法,只要一旦发现那么就会按照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
刑法上的一般主体都可以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上污染环境罪的自然人主体指那些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已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那些年龄没有达到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做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时则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且在本罪的实施犯罪情况中来看,单位犯罪的发生率最高,单位的规模越大,对环境的破坏性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大。单位犯本罪,通常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并具有明显的行业性质与行政从属性。下面主要针对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情形进行研究与探讨。(一)污染环境罪之单位犯罪的范围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通常以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单位犯罪是在单位的决策下实行犯罪行为,单位在决策犯罪时,往往表现为群体智能,并且是为了犯罪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单位犯罪很多情况下涉及各种社会关系,一般有多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常常与自然人犯罪相互结合、相互交织,混杂在一起,有时几个单位之间联合起来共同实施犯罪。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勾结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干部领导进行权钱交易,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其次,单位的决策机构作为单位犯罪的决策主体,犯罪行为作出依据的决策程序是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由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所实施。因此,那些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实施污染犯罪行为的,而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把违法所得纳入私囊的,或者单位内部的成员没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批准,没有取得单位决策机构的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所有这些情形都不属于单位犯罪。第三,单位犯罪一般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济利益性犯罪占据着单位犯罪较大的比重。第四,自然人犯罪的危险性通常要远远小于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因为单位犯罪的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大案和要案,直接负责人的职务高,犯罪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活动范围广、人员多、关系广等特殊条件进行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在单位犯罪之“单位”的限定上,国内有的学者提出,在确认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时,首先应该判断单位刑事责任能力上是否具有合法存在性以及自身的完整性。单位的合法存在性,是指单位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成立的,并且单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是在其合法存续期间所做出的。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非法成立的组织,或者是冒用实际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则不认定其为单位犯罪,而是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的完整性是指,在判断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单位应该以一个整体作为出发点,而非其内部的某一部分。因为如果只是其内部的一个部分实施了污染行为,由于行为主体不具有单位的责任能力,所以对于所造成的污染结果应该承担其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不认定为单位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在明确了单位合法性存在的前提下,将单位的经济活动看作是为了给单位争取更多的利益,单位的代表、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经过单位的决策机关的批准或者授意之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除了对单位整体处以相应承担的罚金刑,还需要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还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作为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因为犯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第一个主体是整体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另外一个犯罪主体则是作为法人内部的自然人主体,即该法人或非法人集团的法人代表与直接责任人员。法人是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整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以独立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独立决定、处理与其有关的各项事务。法人意志是由法人机关或法人全体成员或部分代表以一定的程序、方式形成的整体意识,不同于自然人意识的个体性。法人污染环境,必须是法人代表按照法人的整体意识,以法人的名义来实施,其行为是法人整体意识的外在表现,法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因此,法人是法人环境犯罪的主体;同时,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员作为法人系统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实施犯罪,对法人犯罪的发生、发展负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犯罪的行为,构成了法人环境犯罪的另外一个主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综上所述,单位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单位内部的成员之间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在相互联系、作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单位犯罪主体。假冒单位的名义实施污染行为,或者实施污染犯罪行为的个人私分所获非法利益的,亦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在没有得到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的前提下实施污染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本罪的范畴。(二)污染环境罪之单位犯罪的责任方式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犯污染环境罪的情形,刑罚处罚应当适用“双罚制”。双罚制是指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形,除了要处罚单位以外,同时还要处罚对单位犯罪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原则。究其原因,是因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形式以及单位的犯罪行为能力都具有两重性的特点,并且单位的犯罪行为与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之间互相联系,如果采用双罚制,既可以惩罚单位本身,也能够惩罚直接责任人员,起到了双重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按照“两罚制”的规定进行处罚,也产生了以下问题。在对单位有关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处罚以外,给单位的处罚则只能通过判处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罚。而在现实生活中,罚金的数额通常比较低,而单位在犯罪过程中获得的利益则比较高,这样的结果也就不能起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有的作用。但是,针对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机关、团体、公司、企业等停业或者关闭。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性处罚比属于刑事处罚的罚金更有威慑力,更具实际效果,这样也就与法理背道而驰。鉴于这种违背法理的情况,建议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比如进行数额远大于凭借污染环境所获利益的罚款,来遏制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因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而受到侵犯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
【法律分析】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罪 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休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具体指 刑法 第33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事实上可分为3种形式,即: ①“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 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环保局)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③“以原料利用为主,进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 环保人员玩忽职守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犯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关于污染环境罪有哪些,污染环境罪有排放有危险性质的废物来污染环境的、有通过非法的途径进口固体污染物的、也有因为一些环境保护人员因为不认真工作、因为工作的失误而引起的环境污染等。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罪的立法,表示了对环境、生态环境的重视,我们在生活中,也要保护环境。
环境污染罪一般直接责任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具体是严重程度,间接责任人在1年以下。
法律分析
环境污染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有机统一体。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该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包括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及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等要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环境犯罪的主体是个人或单位。个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的,按刑法总则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可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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