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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环境污染重、产品底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建筑,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两高”指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四建”指四大防控建筑为环境污染重、产品底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建筑,“一严”为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根据新《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 违法所得 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排放或者倾倒有害物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是消费在有毒物品的运输上的,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接受相对应的处罚。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 污染环境罪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危害非常严重,其中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可能是空气污染和水污染。
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肺癌等,并使得人们更容易感染呼吸道感染等疾病。一些有毒有害的空气污染物质如臭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还会影响人体免疫系统,导致免疫力下降。
水污染可能导致肝癌、脑神经系统损伤、泌尿系统损伤等多种疾病,并且常常会通过饮用水和食物摄入进人体内。此外,许多生态平衡被打乱后还会影响动植物生存及其生态环境。
因此,减少空气和水的污染,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污染名词解释: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具体包括名词解释: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物性质可分为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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