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吗怎么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雾霾网(wumai.net),现在开始吧!
污染环境罪 属于刑事不是属于行政案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 环境污染 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罪名 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这里涉及到违法和犯罪的概念区别: 从广义上说,“违法”与“犯罪”是一对属种关系的概念,即所有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因而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违法”包括“犯罪”。 违法,有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两类。“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行为,行为人做了。比如法律规定不准杀人,那么杀人就是作为的违法。“不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的行为,行为人没做。比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 ,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没有告知便作出行政处罚,就是不作为的违法。 我们日常是从狭义上来使用“违法”、“犯罪”概念的。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而“犯罪”,则是指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一般地说,违反刑法,就是犯罪。但是,刑法的有些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具体标准衡量。比如 受贿 ,刑法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收受他人1000元钱并给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也构成犯罪?显然不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 受贿罪 的起刑点为受贿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虽然是受贿,但不构成受贿罪。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 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 渎职犯罪 。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综合上面所说的,污染环境是严重的威胁到人们的人体健康,而对于污染环境的人我国也是制定了刑法,会根据污染的程序来进行判刑,并且处 罚金 ,所以,污染环境的罪名已纳入我国的刑法,只要一旦发现那么就会按照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
在修改了 刑法 之后,将原来的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罪修改为了 污染环境罪 。同时还将犯罪成立的条件。也就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是私有财产遭到了重大损失或者是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成了严重污染环境。从理论上来说,这应该是被认为是环境立法由结果犯再向行为犯扩张的一个表现。 但是,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在相关解释上的第一条的前五项将严重环境污染解释成为了五种行为,而后面的九项则是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成了九种结果。 因此,这种的解释方式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规定在了同一个 罪名 之下,所以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一个糅和性。 本罪的一个罪过的形态,它包含了过失,而过失,他只是处罚结果犯。 根据相关规定,当中的第一条中的后九项在事实上面都要求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结果才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罪的一个要求。所以啊,综上所说,污染环境罪究竟是不是行为犯是有待商量的。 第一,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是这个本罪的一个前身,但是在最新修改的刑法里边儿已经对他的罪名表述进行了一个改造,而且删除了其中致使公共财产或者是私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是人身伤亡的一个后严重后果的结果犯的特征性表述。因此,这反应出了立法者在立法的思维上面有一定的转变。 第二,虽然他的本罪的罪过形态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但是如果是过失的话,那么就只处罚结果犯,但是这并不能够从逻辑上来得出一个本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的一个结论。因为逻辑推理的一个大前提当中它既是有故意形态,他也有过失形态,所以上述的一个推理他有意忽略了故意形态。因此,简而言之的话,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而并不需要污染的一个结果。 第三,在相关规定当中的第一条的后九项当中,虽然要求了行为犯,对于人生以及财产等要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才是结果犯。但这并不等于本罪也是结果犯。因为即使是行为犯也要求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够构成犯罪,所以我们认为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但并不意味着任何的排放或者任何的倾倒以及处置污染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 只有在特定的地点或者是超过了特定的一个数量的排放以及倾倒还有处置的那么这才能够构成犯罪。因此而在后面的九项其实在事实上是通过污染环境的一个行为来对人生,财产的一个侵害程度所体现的一个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具体的一个程度。但是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一些结果是难以逆转的。所以。如果将本罪认定为是结果犯的话,可能会导致在刑事打击上面过于滞后,从而不利于环境的一个保护。
一、哪些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是结果犯,所以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重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进一步认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被控该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处置的物质会导致污染环境的结果发生,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02【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02之一0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主观:
污染环境罪属于刑事犯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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