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气预报 > 正文

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v32)

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v3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以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v32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有谁能告诉我,在环保中,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是指哪些吗?依据在哪里?谢谢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颁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在线监控,何去何从?

作者:雨人22_22 提交日期:2006-11-29 10:01:00

作者: 林宣雄(写于2003年)

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领导的、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引领的、广大仪器厂家积极参与的污染源在线监控,大致经过了发起(1999年)、迅速开展(2000年)、失控(2001-2002年)和迷茫(2003年)这么四个阶段,目前,从全国的层面来看,污染源在线监控走入了全面低谷的态势,是在线监控事业真正的冬天。污染源在线监控,何去何从?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了业界每个人的面前。

污染源在线监控是环境监控的重要内容,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沉淀的是产业,托起的是事业,但这项事业如今走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多少激情,多少努力,换来了这么悲壮的结局,确实逼使我们分析、思考,总结一下经验教训,问一下路在何方,想清楚明天的路怎么走,中国的环境监控何时能形成板块,为我国的环境治理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这是业界人士揪心的问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现状至少说明三点:(1)污染源在线监控是一件非常难做的事情;(2)污染源在线监控虽有整体规划,但如何做全国没有趋同的认知,或者说用行政维系的"共识"未能支撑稍长的时间,环境监控事业缺乏内聚力;(3)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撕扯着严肃的科研和技术实践。

1. 历史的简单回顾

1999年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起步阶段,国家环保总局出于环境管理的需要,从构建全国环境监控网,形成环境监控国家权威数据的宏观高度,发动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的伟大战役,遵循小试、扩大试的严肃科研环节,经过考查、评优,选择了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领军人物,引领污染源在线监控朝着集中分布的金字塔方向迈进,污染源在线监控的领导者、推动者陆新元司长提出了两个基本点:(1)软件统一,以环境监控数据的标准性和统一性维系国家环境监控数据的权威性;(2)系统开放,放开下端仪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有收有放,收放统一,软件应用体现行政性,强调为管理服务,下端仪器放开,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当时的格局就是,交大长天得名,下端仪器厂家得实,共同努力做成环境监控事业(其实几年下来,做环境监控的付出远大于收获,下游厂家也不例外,交大长天付出更多而已)。这个指导原则到现在来看都是完全正确的,可以说,舍此别无它途,而且可以断言,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终成者一定会遵循这个原则。陆新元司长当时语重心长地告诫过交大长天:在线监控决非易事,没有8-10年的功夫难以成功,要充分估计到困难和曲折。实践证明此言非虚。按照总局的部署,第一步完成对占污染负荷65%的1.8万家国控企业的污染排放监控,第二步完成对占污染负荷80%的23万家省控企业的污染排放监控,两步如期完成,中国的环境监控(污染源部分)体系便初告完成。应该说污染源在线监控在起步阶段是有规划有步骤的,而且用行政的方式强调了建设思路,但对实现的技术难度没有充分的估计,行政的驱动终没有形成环境监控事业亟需的基于趋同认知的内聚力,因而付出代价是自然的。

2000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蓬勃发展期,总局号召,全国响应,下游仪器厂家以为环境监控的春天已经来到,懂不懂的、熟悉不熟悉的都进入环保领域,以为可以很快掘出一桶金,根本没有考虑技术的困难和实施的复杂性,纷纷和交大长天的软件实现对接。安装条件不管了,露天下,雨水里,大电机旁,强磁下,到处可以看到在线的仪器。下游仪器厂家有劲,交大长天也风光,其实却隐隐埋下了痛苦的伏笔。几年过去了,我们到现在还在默默吞饮这杯苦酒。下游厂家苦,交大长天更苦(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了替罪羊)。污染源在线监控是个系统(三段系统,图1),下端仪器是基础,中间传输是桥梁,上端软件是窗口,交大长天虽然占据了系统的两端(软件和适配器),但仪器是大头,系统的价值是个葫芦(图2),在整个销售结构中,交大长天的产品只占10%,下端仪器占了90%,而交大长天要承担的责任却往往达到甚至超过90%,交大长天的老总在风光之时被讽为有院士之兆,其结果却落个"怨士"之实。

2001-2002年是系统的发散年,痛苦年。系统出问题,运行不稳定,上线率低。一股暗流发端于南方,弥漫在全国。对系统的否定和对系统建设方式的责难,一时甚嚣尘上,如汹涌洪流,漫遍大江南北。系统失控了,国家局的系统不行了,交大长天死了。许多地方另起炉灶,推倒重来。乱世出英雄,一些厂家虽然露出了英雄本色, 但却让环保局和企业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一两年过去了,我们不由得要慨叹:江山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这期间交大长天干什么呢,交大长天在反思,在总结,在默默做环境监控的根据地,试图解决环境监控技术方面的难题。国家环境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出问题,交大长天当然难辞其咎,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市场的浮躁和行业对科研和技术实践的不够宽容。

2003年是迷茫年,污染源在线监控如何搞再次摆在人们面前,不知道怎么做,怎么做都可以,退出环保和倒下的公司不少,环保局觉得在线监控事情难做,厂家觉得在线监控钱难挣,理解多了些,指责少了些。交大长天抱持环保不放,前赴后继地继续在做环境在线监控,并着力推行环保信息化,提出了环保信息化的哑铃模型。六年艰辛,一步一个脚印,交大长天极其艰难地履行着她的社会责任,并用四年的时间,调研14个城市,走访140余位收费专家,推出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为实现三表合一打下了基础,得到了院士和软件专家的高度评价和四十余位环保处长的肯定。

这一年交大长天人终于理解了环境监控,知道了行业陷阱,审时度势,"挥师北上",开辟了新的方向,决心把握战略重点,抓住环保给中国带来的第五次历史性机遇。

2. 不成功原因分析

污染源在线监控做到今天,虽然不能说完全失败,但至少可以说不成功或有失误,那么不成功的原因何在呢?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监测位是在企业和外界的交接点(面)上,即排放口(图3),涉及到环保局和企业,监控的是企业,为环保局服务是目的,企业没有积极性。而深入到企业内部(图4)的过程环境监控是为企业服务的,但不是一般企业所能做的。

围绕排放口的污染源在线监控所以做得不成功是因为:(1)由于企业无需考虑环境成本,因而目前企业的环保意识使得他们不愿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认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是花钱买手铐;(2)在线监测技术不完全过关,尤其是仪器质量方面的问题使企业不安装更有借口,甚至发生人为破坏的现象;(3)建设机制有问题,在线监测设备缺乏运行管理机制(就是质量完全过关,也必须有运行管理)。这三方面的原因相互交织,使得污染源在线监控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做得好的,特别是具备规模的几乎没有。

3.路在何方

从不成功的原因分析可知,影响污染源在线监控成功的有三个关键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企业的环保意识,不言而喻,企业的环保意识起来是亟需时日的, 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除非通过立法否则无以缩短这个过程。因而期待污染源在线监控市场快速起来是不现实的,进而打价格战以试图赢取市场份额是不明智的,这样只能从另外两个方面入手:(1)改进技术,使得系统功能完备,质量可靠;(2)建立运行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和管理。这就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的可行之路。从事在线监控的厂家要努力改进技术,不断提高质量,环保局要督促运行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 。此外,还要促使一批独立于仪器产品厂家、具有系统集成能力的集成公司起来,主要由他们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工程。

污染源在线监控经过几年的探索,一系列的教训使行业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在线监控有技术上的难度,也有实施上的难度。交大长天现在终于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并且已在国内做了四个根据地(样板)。目前正在投入巨大研发资金做两件事情:(1)研制高可靠的、功能集大成的现场通用监控平台(图5);(2)研究开发上端信息共享平台(图5)。基于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和对环境监控的深刻认知的研究开发将是一个全新的模式,必将产生全新的结果。

污染源在线监控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单位很多了,这些是依据,看看

鞍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预防和及时处理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污染源监控中心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统一安排。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经费,由排污单位承担,市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供暖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其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 排污单位选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生产符合前款规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名录。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在符合监测要求的规范化排污口上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一)列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安装要求的;

(三)其他为实施区域(流域)污染控制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运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从具有资质的单位中产生。第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由专业维护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准确性。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校准维护并保存记录,储备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者关键部件,每半年向环保部门报送设备运行状况报告。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的,排污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或者停运时,运行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并应当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逾期未恢复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第十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或者停运期间,运行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审核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督促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排污单位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视频监控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通信传输网络及相关辅助设施。

监控中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控平台、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设施。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第六条 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以及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备案、运行维护、数据标记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二章 安装联网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具体监控的污染物及参数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第十条 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的自动监控设备;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自动监控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符合相关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标准;

(四)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经验收合格并上传有效数据后,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联网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控主要设备或其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自动监控设备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信息重新备案。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行单位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自行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第三方运行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以及备品备件、备用仪器等设备。

委托第三方运行单位开展运行维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第三方运行单位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及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当注明制备单位、人员、日期、物质名称和浓度、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比对监测的,开展比对监测的机构应当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认定;

(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仪器运维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等对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工作的要求。

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v32、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