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气预报 > 正文

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6)

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6)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及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6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一)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五)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类型及有关界限

我国刑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首次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随着刑法的生效施行,环保系统对该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包括其犯罪种类和构成条件,有必要进行分析,既要准确理解其重要内容,同时还应认识其局限性。

一、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

污染环境罪并非某一具体罪名,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通称。刑法规定了3种类型的污染环境犯罪,即:

1.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休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2.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33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事实上可分为3种形式,即:

①“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

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环保局)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③“以原料利用为主,进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

3. 环保人员玩忽职守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犯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关界限

(一)关于犯罪的行为方式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3种犯罪行为方式,即排放、倾倒、处置。

1、 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无疑可以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排放。据此,排放就是将废物排入环境的行为之通称。

2、 倾倒。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六)项规定:“倾倒是指通过……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行为。”据此,一般意义上的倾倒,就是向环境弃置废物的行为之通称。

3.处置。由于处置主要适于固态废物,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又据该法第75条的规定,处置还适用于“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二)关于犯罪所涉的废物类别

1. 放射性废物。据国际原子能机构1997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放射性废物”或者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或者是指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废物。

2.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可能引起各种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细菌茵种、病毒毒种和其他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统称传染病病原体。

3. 有毒物质,简称毒物,一般是指那些以较少的量进人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导致机体发生病理变化的物质。有毒物质的分类方法很多,大体上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无机毒物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内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有毒物质按降解难易程度又分为易降解的和难降解的两类。

环保法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已经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分别对有毒物质或者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焚烧、填埋作子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已经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关于犯罪的危害后果

依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 严重危害后果,

1. 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10日发市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合10万元);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人群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2. 所谓“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参照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即可认定为重大损失。

三、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

犯罪的局限性及其对政策基于以上分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就所涉废物而言,它主要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4类。那么,对排污单位大量因排放普通废物,且在环境中长期积累,因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338条予以处罚呢?对这个问题应当客观分析。毫无疑问,普通废物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之间,因危害特性不同,自不可混同。但是,该条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其他危险废物”的范围则较为宽泛。某种物质是否有毒或者某种废物有无危险,不仅仅取决于该物质或者废物的危害特性,还取决于其摄入剂量或浓度、接触方式、受纳环境的功能、伤害种类和严重性以及造成危害所需的时间等多种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某种废物即便不属通常意义上的有毒物质或危险废物,但由于具排放、倾倒或处置以及由于其长期积累的结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如果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某种特定的物质或废物的属性存在疑义,必要时可以通过法下种序提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非法处置危废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 污染环境罪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名词解释

环境污染名词解释: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具体包括名词解释: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物性质可分为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_凳┬谭ǖ谌偃颂豕娑ǖ男形哂邢铝星樾沃坏模Φ比隙ㄎ把现匚廴净肪场保海ㄒ唬┰谝盟匆患侗;で⒆匀槐;で诵那欧拧⑶愕埂⒋χ糜蟹派湫缘姆衔铩⒑静〔≡宓姆衔铩⒂卸疚镏实模唬ǘ┓欠ㄅ欧拧⑶愕埂⒋χ梦O辗衔锶忠陨系模唬ㄈ┡欧拧⑶愕埂⒋χ煤Α⒐_印⒏酢⑸椤十琛⑻嗟奈廴疚铮一蛘叩胤轿廴疚锱欧疟曜既兑陨系模唬ㄋ模┡欧拧⑶愕埂⒋χ煤⑼⑿俊⒁⒎啊⒚獭十艿奈廴疚铮一蛘叩胤轿廴疚锱欧疟曜际兑陨系模唬ㄎ澹┩ü倒堋⑸⑸印⒘严丁⑷芏础⒐嘧⒌忍颖芗喙艿姆绞脚欧拧⑶愕埂⒋χ糜蟹派湫缘姆衔铩⒑静〔≡宓姆衔铩⒂卸疚镏实模唬_┒昴谠蛭シ垂夜娑ǎ欧拧⑶愕埂⒋χ糜蟹派湫缘姆衔铩⒑静〔≡宓姆衔铩⒂卸疚镏适芄酱我陨闲姓Ψ#质凳┣傲行形模唬ㄆ撸┲氐闩盼鄣ノ淮鄹摹⑽痹熳远嗖馐莼蛘吒扇抛远嗖馍枋_欧呕_柩趿俊_钡⒍趸颉⒌趸锏任廴疚锏模唬ò耍┪シ?跎俜乐挝廴旧枋┰诵兄С鲆话偻蛟陨系模唬ň牛┪シㄋ没蛘咧率构讲撇鹗_蛟陨系模唬ㄊ┰斐缮肪逞现厮鸷Φ模唬ㄊ唬┲率瓜缯蛞陨霞惺揭盟慈∷卸鲜∈币陨系模唬ㄊ┲率够九┨铩⒎阑ち值亍⑻刂钟猛玖值匚迥兑陨希渌┯玫厥兑陨希渌恋囟兑陨匣竟δ苌ナЩ蛘咴馐苡谰眯云苹档模唬ㄊ┲率股只蛘咂渌帜舅劳鑫迨⒎矫滓陨希蛘哂资魉劳龆_灏僦暌陨系模唬ㄊ模┲率故枭_⒆迫褐谖迩_艘陨系模唬ㄊ澹┲率谷艘陨现卸镜模唬ㄊ┲率谷艘陨锨嵘恕⑶岫炔屑不蛘咂鞴僮橹鹕说贾乱话愎δ苷习模唬ㄊ撸┲率挂蝗艘陨现厣恕⒅卸炔屑不蛘咂鞴僮橹鹕说贾卵现毓δ苷习模唬ㄊ耍┢渌现匚廴净肪车那樾巍

关于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和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6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