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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条文(污染环境罪法定刑)

污染环境罪条文(污染环境罪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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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最低判多久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具体条文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根据情况的恶劣程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罪最低量刑为单处罚金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污染环境罪规定

随着环境质量不断变差,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环境问题,污染环境不仅仅是 行政处罚 或者罚款,而是一种 刑事犯罪 会予以 刑法 处置。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污染环境罪 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定罪量刑又是怎么规范的?下面将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污染环境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罪名 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 妨害公务罪 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 经营许可证 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 共同犯罪 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 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 证据 使用。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经过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污染环境罪 罪名介绍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台的司法解释及规范,相信对于污染环境罪大家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其中在规定办法中对于有毒物质等名词予以了清晰的定义,对于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理等量刑的具体细则也有了清楚的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中污染环境罪怎么理解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污染环境罪注意事项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类型及有关界限

我国刑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首次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随着刑法的生效施行,环保系统对该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包括其犯罪种类和构成条件,有必要进行分析,既要准确理解其重要内容,同时还应认识其局限性。

一、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

污染环境罪并非某一具体罪名,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通称。刑法规定了3种类型的污染环境犯罪,即:

1.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休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2.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33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事实上可分为3种形式,即:

①“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

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环保局)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③“以原料利用为主,进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

3. 环保人员玩忽职守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犯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关界限

(一)关于犯罪的行为方式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3种犯罪行为方式,即排放、倾倒、处置。

1、 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无疑可以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排放。据此,排放就是将废物排入环境的行为之通称。

2、 倾倒。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六)项规定:“倾倒是指通过……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行为。”据此,一般意义上的倾倒,就是向环境弃置废物的行为之通称。

3.处置。由于处置主要适于固态废物,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又据该法第75条的规定,处置还适用于“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二)关于犯罪所涉的废物类别

1. 放射性废物。据国际原子能机构1997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放射性废物”或者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或者是指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废物。

2.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可能引起各种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细菌茵种、病毒毒种和其他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统称传染病病原体。

3. 有毒物质,简称毒物,一般是指那些以较少的量进人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导致机体发生病理变化的物质。有毒物质的分类方法很多,大体上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无机毒物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内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有毒物质按降解难易程度又分为易降解的和难降解的两类。

环保法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已经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分别对有毒物质或者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焚烧、填埋作子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已经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关于犯罪的危害后果

依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 严重危害后果,

1. 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10日发市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合10万元);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人群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2. 所谓“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参照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即可认定为重大损失。

三、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

犯罪的局限性及其对政策基于以上分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就所涉废物而言,它主要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4类。那么,对排污单位大量因排放普通废物,且在环境中长期积累,因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338条予以处罚呢?对这个问题应当客观分析。毫无疑问,普通废物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之间,因危害特性不同,自不可混同。但是,该条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其他危险废物”的范围则较为宽泛。某种物质是否有毒或者某种废物有无危险,不仅仅取决于该物质或者废物的危害特性,还取决于其摄入剂量或浓度、接触方式、受纳环境的功能、伤害种类和严重性以及造成危害所需的时间等多种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某种废物即便不属通常意义上的有毒物质或危险废物,但由于具排放、倾倒或处置以及由于其长期积累的结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如果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某种特定的物质或废物的属性存在疑义,必要时可以通过法下种序提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刑法中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 刑法 中对 污染环境罪 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辩网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广西刑事网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 妨害公务罪 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 经营许可证 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 共同犯罪 论处。 律师 网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 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 证据 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国家提倡长治久安,所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关的规定,严重的可能会触及刑法,对于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污染环境的行为,轻则会被处罚金,严重的还会面临时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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