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环境污染罪判缓刑禁止令,以及污染环境罪 缓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 刑法 中对 污染环境罪 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辩网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广西刑事网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 妨害公务罪 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 经营许可证 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 共同犯罪 论处。 律师 网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 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 证据 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国家提倡长治久安,所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关的规定,严重的可能会触及刑法,对于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污染环境的行为,轻则会被处罚金,严重的还会面临时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环境污染罪一般判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但是如果确实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不是都不能判缓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至6个月的,可判处拘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如果污染环境的犯罪人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判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污染环境犯罪慎重适用缓期执行,但情节轻微,有轻微减轻的情节,并非不能缓期执行。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量刑起点为1年,量刑情节对标准刑的调整结果为1~6个月的,可以判处拘留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是罪犯被拘留或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第二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污染环境的罪犯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缓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68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随着环境质量不断变差,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环境问题,污染环境不仅仅是 行政处罚 或者罚款,而是一种 刑事犯罪 会予以 刑法 处置。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污染环境罪 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定罪量刑又是怎么规范的?下面将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污染环境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罪名 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 妨害公务罪 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 经营许可证 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 共同犯罪 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 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 证据 使用。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经过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污染环境罪 罪名介绍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台的司法解释及规范,相信对于污染环境罪大家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其中在规定办法中对于有毒物质等名词予以了清晰的定义,对于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理等量刑的具体细则也有了清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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