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参考资料:首都之窗 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以北京市为例,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全国大多数城市也都是这个规定。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扩展资料:
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户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参考资料:首都之窗 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18℃±2℃。根据《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扩展资料:
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为18℃±2℃的原因:
室内温度过高时,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由于散热不良而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就容易患伤风感冒。
研究证明,冬季室内适宜温度为17℃至22℃。如果室内温度经常在22℃以上,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昏脑胀。
“暖气病”主要是指冬季供暖,因环境和人体干燥缺水而引起的免疫功能和抵抗力的下降,导致人们出现不同程度的内热外寒症状,并能进一步导致感冒发生。供暖期常出现的口干、头晕、嗓子疼、咳嗽、烦躁、皮肤发紧等都属于“暖气病”,希望广大用户能对其重视起来。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规定的暖气温度是16~24度,一般都是18度上下。
依据相关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的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还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法律依据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第一条 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一条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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