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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境污染(西安环境污染严重)

西安环境污染(西安环境污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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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陕西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哪些

1、陕北的沙漠化问题,以及沙尘暴问题,代表城市,榆林;

2、地表径流的污染问题,包括各种有机污染和无极污染,代表河流,延河,渭河;

3、地下煤矿采空后的恢复问题,代表城市:铜川

4、地下水水位的下降问题,造成的地表沉降,代表城市:西安

5、秦岭的环境保护和动植物资源破坏问题

还有很多,不一一举例了,身为一个环境学博士,看着家乡成这样,但也无可奈何……

西安空气质量为什么差

西安空气质量差的原因:

1、气象原因。关中盆地的岁末年初时段,经常会出现持续多日的高湿、静稳、逆温等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无法扩散,逐渐淤积加重。

2、燃煤、区域性污染。关中盆地内还有着众多的大型工业企业和火力发电厂、集中供热站的污染排放仍存在,另外,广大农村区域的散煤和秸秆等生物质燃烧的污染排放也还在天天发动着“污染末班车”。

3、西安东、西两邻渭南和咸阳的大气污染都陷落在重度污染之中,而夹在中间的西安,空气质量也不会“独善其身”。

西安地形地貌

西安市平原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冷暖干湿四季分明。冬季寒冷、风小、多雾、少雨雪;春季温暖、干燥、多风、气候多变;夏季炎热多雨,伏旱突出,多雷雨大风;秋季凉爽,气温速降,秋淋明显。

西安市境内河网密集,共有54条河流。其中,渭河、泾河及石川河系过境河流,其余河流均发源于秦岭山地或骊东南丘陵,绝大多数河流由南向北流经渭河平原注入渭河。黄河流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98.46%。西安各条河流的流域面积相差悬殊。

以上内容参考自百度百科-西安市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以及临街商业门点使用音响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文化、房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邻里纠纷,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鼓励业主依法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对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本市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统筹、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提出环境噪声污染技术目标。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提出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噪声控制要求。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 建筑物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电梯、锅炉、水泵等公用设施,产生噪声、振动等干扰周围环境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第十四条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防振设施,确保产生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十六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西安市治污减霾二十条措施

法律分析: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西安的主要环境问题有哪些

西安的主要环境问题有:

1、大气污染,主要是在西郊和东郊的工业区,近几年虽然好转了一些,但周围环境还是不容乐观;

2、水污染,主要是在沣河、灞河、浐河沿线,以前有很多造纸厂,由于近几年查封了好多工厂,水污染情况有所好转,但是渭河水质和泾河水质仍然较差;

3、空气扬尘,西安位于黄土高原南缘,尘土本来就大,加上气候较为干燥,城区各个建筑工地一般又不进行覆盖作业,扬尘极大,到处都是灰尘。

西安高新细柳社区二期为什么停工

据了解,西安高新细柳社区二期因为未取得相关批文,存在建设违规,涉嫌环境污染等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具体原因包括:

1. 未取得相关批文: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未获得必要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文,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法规。

2. 建设违规: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存在建设违规行为,比如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破坏绿化带、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问题,造成了环境破坏和社会不安。

3. 涉嫌环境污染: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存在涉嫌环境污染的情况,加剧了社区居民的担忧和抵制。

因此,为了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西安高新细柳社区二期被责令停工整改,并需要重新申请相关批文和进行环保治理,以确保项目能够合法、规范、安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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